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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药品目录谈判药品管理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2-10

发文字号

甘医保发〔2020〕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甘肃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0-02-10

颁发部门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2019年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9〕65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73号),我局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新版药品目录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实施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发〔2019〕107号),为确保政策有序衔接,现就做好国家谈判药品管理使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执行时间

2019年国家药品目录谈判药品已同常规准入药品于2020年1月1日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基金支付范围。因此,全省各统筹区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详见附件)。本次未续约成功的4个药品(氟维司群、拉帕替尼、托伐普坦、重组人干扰素β-1b),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开始使用的患者,实行6个月的过渡期,医保基金可继续支付至 2020年6 月30 日止。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治疗情况适时替换治疗药品。

二、扎实做好落地使用工作

    (一)继续实行“三定”管理。各级医保、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73号)和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谈判药品有关政策落地实施的通知》(甘医保函〔2019〕107号)规定,梳理优化经办流程,对于新增国家谈判药品门诊使用或指定药店购买必须按规定审批后才能购药结算。首次门诊用药审核后,一个年度内无需再次审核;住院使用不需要审批,与当次住院费用一同结算,须单独上传国家谈判药品清单。

(二)进一步完善“双通道”制度。各统筹区要以患者为中心,在确保基金安全的情况下,进一步完善国家谈判药品政策管理,保障患者用药报销的可及性和便利性。国家谈判药品指定医药机构实行全省范围共享互认;跨省异地就医患者使用可按就医地或参保地的使用流程规定办理,以参保地政策报销。

(三)做好信息系统更新和管理。各统筹区要积极对接甘医保函〔2019〕107号文件,按照本统筹区国家谈判药品的支付政策或新调整的支付政策,及时梳理经办流程做好落地使用工作。在执行当中若调整支付政策,应及时上报省医保局备案,并在系统中调整相应政策参数。

三、加强定点医药机构谈判药品管理

各地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根据职责加强国家谈判药品配备、合理使用等管理工作,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国家谈判药品配备和使用。各指定医疗机构要根据药品目录调入、调出情况,及时召开专门的药事管理会议,对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进行调整和优化。对影响患者购买使用国家谈判药品的定点医药机构,医保部门应给予约谈、通报批评或暂停结算等违约处理。

各地要建立国家谈判药品的使用监测制度,加强对国家谈判药品配备、使用等情况统计分析。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完善国家谈判药品用药指南和规范,规范诊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

四、加强统筹协调,形成政策合力

2019 年国家医保药品国家谈判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大任务,对于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促进临床技术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密切跟踪落地进展。各级医保部门要主动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做好包括国家谈判药品在内的新版药品目录落地执行工作。

       附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docx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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