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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年县级中医临床技术传承骨干遴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9-01

发文字号

琼卫中医函[2014]3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海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9-01

颁发部门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2014年县级中医临床技术传承骨干遴选工作的通知

琼卫中医函[2014]36号

2014年9月1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

  为充分发挥师承教育在基层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切实提高县级中医临床技术骨干服务能力,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安排2014年县级中医临床技术传承骨干培训项目。现将该项目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标
  遴选一批基层名中医药专家,采取带教、跟师学习的方式,在总结继承基层名中医药专家临床经验或技术专长的基础上,培养一批系统掌握中医药基础知识,临床能力较强,医德高尚,同行认可,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胜任县级医院中医临床工作的中医临床技术骨干。

  二、培训任务
  在全省遴选10名基层名中医药专家作为指导老师,为其选配10名继承人作为县级中医临床技术传承骨干培养对象,开展跟师学习。

  三、遴选条件
  (一)指导老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目前在县级公立中医医院工作,从事中医临床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的在岗在职或返聘人员(时间到2014年6月30日截止,时间截止点下同);
  2.日门诊量在40人次以上;
  3.具有中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丰富独到的临床实践经验或技术专长,成效较显著,在当地享有较高盛誉,得到同行公认和受到群众欢迎;
  5.医德高尚,身体健康,能够坚持临床实践,并能完成继承带教任务;
  (二)培养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2.在县、乡级医疗机构从事中医工作,大专以上学历,年龄45岁以下,累计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0年以上,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3.爱岗敬业,有志于继承老中医药专家临床经验或技术专长;
  4.遵守职业道德,无违规违纪行为,受到群众广泛认可;
  5.身体健康,具备跟师学习的条件,并与指导老师所从事的专业基本对口;
  6.原则上指导老师、培养对象为同一地区;
  7.现在或曾经是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不再作为县级中医临床技术传承骨干培养对象;
  8.已参加原省卫生厅组织的县级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学员优先考虑。

  四、遴选程序
  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遴选确定指导老师,并同时择优选配1名培养对象,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指导老师的遴选程序。符合条件的基层中医药专家本人申请并填写《2014年县级中医临床技术传承骨干指导老师申报表》(附件1),由所在单位推荐,各市县卫生局负责审查评议,确定拟推荐指导老师。
  (二)培养对象的遴选程序。按照每名指导老师选配1名培养对象的要求,采取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单位推荐、资格审核、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
  1.申请人按照与指导老师专业对口的原则,经指导老师同意后,填写《2014年县级中医临床技术传承骨干培养对象申报表》(附件2),由其所在单位推荐申报;
  2.各市县卫生局负责资格审查,择优确定拟推荐培养对象,并填写《2014年县级中医临床技术传承骨干培训项目指导老师及培养对象汇总表》(附件3)。
  (三)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对拟入选的指导老师和培养对象进行审核,确定名单并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

  五、其他事项
  (一)安排专项资金对县级中医临床技术传承骨干培训项目予以补助;项目周期为1年,分强化理论培训(1个月)、临床跟师学习(10个月)和考核总结(1个月)三个阶段进行。
  (二)各市县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把关,按程序遴选,严禁弄虚作假,切实把临床经验丰富、受群众欢迎的指导老师和最具培养前途的继承人推荐上来。
  (三)指导老师申报人需要提交身份证、职称证、受聘证书复印件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简历,单位审核盖章。培养对象申报人需要提交身份证、职称证、受聘证书、学历和学位证书、县级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附件1、附件2、附件3(可从省卫生计生委网站中医处栏下载)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由各市县卫生局2014年9月5日前分别报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逾期将不再受理。

  联系人:张连帅、潘明媚
  电话:65390709、65388337(传真)
  邮箱:hn65388337@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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