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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15-12-24

发文字号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告第1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深圳市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15-12-24

颁发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正文内容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告第12号

2015年12月24日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5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有关部门办理下列事项时应当核查申请人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一)公安部门办理已生育、已怀孕人员入户手续;
  (二)公安部门办理随迁入户手续;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已生育、已怀孕人员的调动、录(聘)用手续;
  (四)民政部门办理深圳户籍人员收养子女手续;
  (五)住房和建设部门销售或者租赁保障性住房。
  申请人未能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前款规定事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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