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14年重庆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9-24

发文字号

渝卫医发[2014]6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9-24

颁发部门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

正文内容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14年重庆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卫医发[2014]65号

2014年9月24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委属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强我市医疗机构专科服务能力建设,提升临床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现将2014年重庆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49家医疗机构共计申报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普通外科和骨科等84个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经组织相关专家按照《重庆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标准(试行)》(渝卫医[2012]132号)全面评审,确定了25个专科为2014年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详见附件)。

  二、对取得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资格的每个项目,市财政局将给予资金补助20万元(资金文件另行下达)。项目医院要结合市级补助资金和专科建设需求,统筹配套经费,加大对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支持力度,并加强项目资金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专科人才队伍建设和临床诊疗技术提升,在设备购置上除用于购买专科发展必须的关键设备外,不得用于购买与本专科发展无关的设备,确保项目实施效果。

  三、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期限为两年。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本级医疗机构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建设的指导和督促,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各项目医院要注重统筹协调,积极组织实施,切实加快建设进度,确保项目在获批之日起2年内完成建设任务。

  四、各项目医院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及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并向市卫生计生委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含项目资金决算)和自评报告。如项目建设单位在区县的,医院的执行报告和自评报告应先送所在区县的卫生(卫生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将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医院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并开展项目执行情况评估考核。对于逾期不能完成任务、评估考核不合格的项目医院,将取消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格,并收回有关预算。对按时完成任务、评估考核合格的项目医院,要坚持巩固项目建设成果,不断提升医疗技术水平,适时接受市卫生计生委复查,如复查不合格,将取消项目资格。

  附件:2014年重庆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单位名单

专  业医院名称
心血管内科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大足区人民医院、巴南区人民医院、江津区中心医院、垫江县人民医院、南川区人民医院
呼吸内科重医附属永川医院、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重庆三峡中心医院、奉节县人民医院、大足区人民医院、璧山区人民医院
普通外科重医附二院、重庆三峡中心医院、重庆涪陵中心医院、长寿区人民医院、垫江县人民医院、綦江区人民医院
骨    科重医附一院、重庆市中山医院、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璧山区人民医院、綦江区人民医院、巴南区人民医院、重庆市红十字会医院


<END>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对摩熵医药数据库感兴趣,可以免费体验产品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