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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关于开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5-26

发文字号

鲁质监认字[2011]18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5-26

颁发部门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正文内容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关于开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质监认字[2011]184号

2011年5月26日

各市质监局、省局有关直属机构,各食品检验机构及评审人员:

  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了调整,目前,省局已按照新的条件和要求对全省食品检验机构、食品实验室评审员和执法监管人员进行了培训,为全面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奠定了基础。现将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2010]61号,见附件一)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初审、复审和扩项)申请与评审工作安排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包括初审、复审和扩项)及现场评审工作,按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执行,符合审批条件的,由省质监局向其颁发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二,其他申请材料按照原规定执行。现场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三,其他评审材料按照原规定执行。

  二、已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管理体系文件转版工作安排
  本文印发之日前,已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的食品检验机构,可继续开展食品检验活动,但要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管理体系文件的转版工作,并将转版后的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报送山东质量认证中心确认与备案(审查部)。
  此类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核发工作方式和有关要求,由省质监局另行通知安排。

  三、食品检验机构监管执法工作相关关要求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要求的,特别是对未取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或“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且存在向社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要依法进行查处,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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