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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陕西省2014年中西部地区医疗机构药师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4-10

发文字号

陕卫药政发[2015]8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4-10

颁发部门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陕西省2014年中西部地区医疗机构药师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卫药政发[2015]81号

2015年4月10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卫生计生局(卫生局):

  为做好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重大公共卫生专项卫生计生人员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14]744号)及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2014年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人员培养培训类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陕财办社[2014]209号)中相关培训项目的落实,进一步加强我省药师队伍建设,提高临床用药水平,促进基本药物合理使用,我委制定了《陕西省2014年中西部地区医疗机构药师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西部地区医疗机构药师培训项目是国务院“十二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应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市县分级管理和单位分块负责、培训项目实施与日常业务学习相结合的原则,科学制订本地区、本单位培训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和考核标准,落实培训经费,认真组织实施。

  二、明确目标任务,扎实开展培训。各地要按照项目要求,继续深化对《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以及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培训工作,5年内完成全省医疗机构共12288名药师的培训任务,实现县、乡、村三级以及城市医疗机构的全覆盖。通过培训,提高社会各界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任度,推动基本药物临床合理应用,规范医务人员用药行为,逐步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公立医院药品配备使用的有效衔接,促进双向转诊和分级诊疗制度落实,全力保障医改工作顺利进行。

  三、发挥师资作用,确保培训效果。各地要依托省级师资,建立健全市、县级师资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切实承担起本地培训工作任务。要采取集中授课、专家讲座、现场教学、病例讨论、收看健康报视频和自学等多种培训形式,以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为基础,针对不同受训人员的水平、执业范围等,有选择、有扩充、有专题、有层次的选定培训内容,提高培训的针对性,确保培训效果。

  四、强化考核评估,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培训体系和资源,将基本药物合理使用作为卫生技术人员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纳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医学教育、岗位培训和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管理。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及监督评估方案,加强对培训部门、医疗机构、受训人员及培训工作的全程监管和定期考核,逐步建立起培训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确保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请各设区市4月30日前将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上报我委,并于7月31日前将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培训方案、培训机构、人员组成、培训数量、培训形式、做法和效果、存在的问题以及评估建议的总结)纸质和电子版报送我委。

  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药政处 陈琛
  联系电话/传真:029-89620659
  电子邮箱:yzc87315621@163.com

  附件:陕西省2014年中西部地区医疗机构药师培训项目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重大公共卫生专项卫生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14]744号)和财政部、国家卫计委《关于下达2014年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4]37号)要求,为全面做好我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师培训项目,提高药学人员业务技能和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培训方案。

  一、培训目的
  国家设立中西部地区医疗机构药师培训项目,用5年时间开展轮训工作,全面提高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剂科管理人员和药师对基本药物制度的理解力和执行力,提升专业服务能力,促进药物的合理使用。

  二、培训对象、形式及内容
  (一)培训对象。全省医疗机构药剂科管理人员及药师(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师(士)。
  (二)培训形式。采取逐级培训方式,五年内(2014-2018年)对全省医院药剂科管理人员、医院药师、基层医疗机构药师完成全员培训工作,共计12288人。
  2014年下达的培训任务共计3168人(详见附表),要求2015年7月前完成。其中省级888人的培训工作已于2014年11月完成。省级师资培训扩大了人员培训范围,拓展了培训内容,为各市县开展培训工作储备了雄厚的师资力量。
  (三)培训内容。
  1.省级培训。由省级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开展全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剂科管理人员培训工作,主要培训内容包括国家药物政策、基本药物制度等医改相关政策解读,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管理政策措施。
  2.市级培训。由市级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师(士)轮训工作,主要培训内容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与基本药物合理使用政策,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全省共需培训医疗机构药师(士)7468人,其中2014年任务1494人。
  3.县(区)级培训。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市级卫生计生部门统一培训,开展县(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师(士)轮训工作,主要培训内容包括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药学服务基本技能培训。全省共需培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师(士)3932人,其中2014年任务786人。

  三、资金安排
  该项目连续5年,当年划拨培训经费,次年7月前完成培训任务。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下达2014年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人员培养培训类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陕财办社[2014]209号)已经下达了2014年全省药师培训项目补助资金。(培训任务及资金分配详见附表)

  四、时间要求
  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市、县两级培训,7月31日前,各市卫生计生部门向省卫生计生委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工作报告。

  五、项目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国家将药师培训列为重大公共卫生专项卫生人员培训任务的重点工作,是加强药学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药师专业服务能力,促进合理用药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确保培训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科学制定培训方案,创新项目管理机制,改进培训形式,严格选定培训机构和培训师资,认真编印培训教材,确保培训质量;要围绕重点,合理确定培训内容;要为培训人员创造必要条件,确保培训人员实现全覆盖。
  (三)加强资金监管。及时、足额将项目资金拨付给承担培训任务的有关教学及医疗卫生机构,严禁将项目资金直接发给受训人员。要确保专款专用,随时接受财政审计。
  (四)加强监督指导。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评估方案,对培训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培训取得预期成效。省卫生计生委将配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附表:全省2014年医疗机构药师培训工作任务及资金分配表

序号单位省级培训人数市级培训人数县级培训人数经  费(万元)备注
 总  计888149478655.78 
1省  级888  10.66 
2西安市 48716712.30 
3铜川市 48271.50 
4宝鸡市 1381075.10 
5咸阳市 1991226.48咸阳市
1010.19杨凌区
6渭南市 121743.93渭南市
1870.48韩城市
7延安市 97452.77 
8汉中市 125934.51 
9榆林市 93422.62榆林市
2510.43神木县
950.28府谷县
10安康市 71582.70 
11商洛市 53371.85 


  备注:
  1、省级培训补助标准:120元/人/天*1天;市级培训补助标准:80元/人/天*2天;县级培训补助标准:60元/人/天*4.5天。
  2、培训人数以2012年卫生统计年鉴数据为依据。
  3、杨凌、韩城、神木、府谷4地区因培训人数较少,分别纳入咸阳、渭南、榆林组织开展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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