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色科室建设的通知
浙卫办基层[2014]1号
2014年8月18日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服务功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持续发展,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决定在全省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色科室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特色科室建设的意义
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色科室建设为切入点和突破口,培育和扶植一批适合基层开展的特色服务项目,有利于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功能,加强医疗服务能力建设,促进形成与县级医院功能互补、差别化发展的格局;有利于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缓解农村地区优质医疗资源供给不足的矛盾,引导建立合理有序的就医秩序;有利于巩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成果,调动一线医务人员积极性,更好地激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活力。
二、特色科室主要服务领域
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色科室,应重点围绕以下一些领域提供服务:
(一)慢性病长期照护服务(护理、康复等)。
(二)面向老年人、妇女、儿童、慢性病人、残疾人、精神病人等重点人群的特色诊疗服务。
(三)针对常见病、多发病治疗的临床专科。
(四)中医药特色诊疗及针灸、推拿、康复等服务。
(五)与上级医疗机构合作建立联合病房,承接适合下转病人的治疗与康复管理。
三、开设特色科室基本条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全面达到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可自主申请开展特色科室服务。开设特色科室的基本条件:
(一)取得相关技术准入资格,具备开展特色科室服务的人员、设施、设备条件。
(二)特色科室整体水平在本地区同类医疗机构专科中处于前列;服务人次明显高于本单位及当地同类医疗机构平均水平;具有较强的区域辐射力,在周边地区形成一定的影响力,区域外患者占有一定的比例。
(三)特色科室带头人具有较高的综合素养和业务素质,在群众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已形成专科团队人员梯队结构。
(四)有合理的特色科室激励分配方案;建立配套的特色科室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诊疗规范与技术操作规程,有防控医疗风险的措施。
(五)与上级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的,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与权利。
四、特色科室审批程序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色科室的评审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评后向市级申报,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聘请有关业务和管理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出申请的特色科室进行综合论证和评审,必要时组织申报单位答辩并进行实地考察,市级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并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原则上每年9月底前各市完成评审工作。
五、做好特色科室建设的组织工作
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色科室建设,是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基层医改成果的重要举措。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抓出成效。
(一)制定试点方案。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色科室建设,坚持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实施。2014年,每个县(市、区)可安排20%左右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特色科室建设试点,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级乡镇卫生院优先纳入试点范围;自2015年起稳步推开,力争用2-3年左右时间覆盖全省60%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要统筹谋划,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色科室优势分布现状,制定周密细致的试点方案,抓紧部署实施。
(二)实施重点帮扶。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申报意愿,综合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历史上形成的专科特色,以及县域医疗卫生体系规划建设总体布局,遴选一批已有良好基础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重点培育。结合城市支援农村和优质资源下沉工作,组建县域特色科室建设指导帮扶团队。县域范围内,现有的县级医学龙头学科和基层卫生适宜技术基地要按照对应的专业类别给予帮扶与协作。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力度,鼓励优秀人才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注册行医、多点执业,以合理的待遇吸引和留住人才,参与特色科室建设。特色科室人员进修和培训可优先安排。
(三)完善保障措施。各地要协调有关部门,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色科室建设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加大资金投入,支持特色科室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和人才培养等工作。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技术准入的审批和基层特色科室紧缺人员的招考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分配向特色科室和业务骨干倾斜,激励医务人员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四)及时总结推广。各地要认真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色科室建设的组织发动工作,对特色科室建设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要深入研究,为工作顺利推进创造良好的条件。在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色科室建设过程中,要注意总结试点工作情况,及时推广典型地区的成功经验。进一步研究特色科室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规范特色科室建设与管理工作,切实提升建设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