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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医疗机构分院区审批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1-24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1-24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医疗机构分院区审批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8年1月24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非首都功能疏解的战略部署,近年来,我市积极推进城区优质医疗资源向郊区和新城等资源薄弱地区转移,多家三级医院在郊区建立分院,对优化医疗资源布局、提升医疗服务的可及性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进一步落实非首都功能疏解工作要求,做好医疗疏解和资源配置工作,现就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分院区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分院区审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在原执业地点外设置的医疗延伸点如与原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实行行政、财务统一管理的,应向原登记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增加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分院区按照医疗机构的医疗延伸点进行审批管理。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审批的有关要求办理手续,保障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和中心城区的医疗机构在规划建设新院区时,应适当压缩核心区内或中心城区内的床位数量。

  二、加强分院区日常监督工作。医疗机构分院区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纳入我市“双随机、一公开”的日常监督工作范围。医疗机构各院区需按照全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要求,每年定期进行依法执业自查,将自查结果上报各院区所在地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进行公示。医疗机构各院区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将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分院区的监督执法结果向医疗机构其他执业地点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通报。

  三、做好分院区特殊药品管理。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一卡统一管理,《印鉴卡》上的地址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执业地点保持一致。医疗机构分院区办理新增执业地点变更后,医疗机构应向原执业地点所在地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在《印鉴卡》上增加地址,《印鉴卡》审核、验收、换发工作统一由原执业地点所在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理,日常监督按属地监管原则进行。

  四、完善分院区财务监管。医疗机构分院区应按照《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管理要求,实行统一的财经管理制度和财务核算软件,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履行统一的支出审批程序,确保医疗机构各项资产在各院区间统筹调配,高效使用。涉及分院区预决算编制、绩效考评、成本核算、审计报告等重大经济事项,应由医疗机构领导层集中决策。医疗机构在对外披露的财经信息时,应合并各分院区财经数据,抵销内部资金划转因素。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在各院区设立统一的银行账户,实行财务集中核算。无法实现财务集中核算的医疗机构,应高度重视分院区财务人员管理,对分院区财经活动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确保能及时掌握分院的财务状况,从而有效的防范财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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