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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阿莫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1-07

发文字号

粤发改价格[2015]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1-07

颁发部门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公布阿莫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15]15号

2015年1月7日

各地级以上市发改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药品差比价规则》(发改价格[2011]2452号)及《广东省物价局印发关于药品差别定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2]201号)等有关规定,我委按差比价计算了阿莫西林等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整理了部分拟取消的药品价格,现予以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充剂型规格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附件1是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计算的补充剂型规格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中没有
  标注生产企业的,为统一最高零售价格;标注生产企业名称的,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我省已公布代表品的同药品同剂型补充规格的价格,仅限于该企业执行。

  二、取消部分药品的价格。根据粤价[2012]201号文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专利药或保护产品已过保护期限或者失效的”取消药品差别定价的规定,对部分保护期限已过的药品价格,现予以取消。此外,对个别因属于低价药,已退出政府定价目录或无效的药品价格,本文一并废止。

  三、当药品市场实际销售价格与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时,我委将及时调整其最高零售价格。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文公布的价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对违反有关药品价格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五、本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我委公布的与本文附件相同的药品价格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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