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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1-16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07]11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1-16

颁发部门

湖北省政府

正文内容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7〕11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以下简称“两网”)建设,促进农村药品市场健康发展,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方便、价廉的药品服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的主要目标  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要以行政监管为主体、社会监督为补充、诚信建设为保障,加强农村药品监管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充实壮大监管力量,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依法规范”的原则,以规范药品供应渠道为核心,以药品经营企业直接配送、连锁经营为主导,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供药模式,确保农民用药安全、方便、价廉。通过两年的努力,实现全省县、乡、村三级农村药品“两网”的全面覆盖。

  二、进一步完善农村药品监督网络  农村药品监督网络以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主体,以乡镇药品监督协管员、村药品监督信息员为辅助,充分发挥广大群众举报投诉假劣药品的作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本行政区域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定期巡检,坚决查处制售和供应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要建立和健全农村药品监管信息通报机制、快速稽查机制、部门协调机制,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要在农村涉药单位建立举报公示牌,鼓励群众举报投诉假劣药品,通过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的结合,对农村药品实行全方位的动态监管。
  加强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队伍的建设,每个乡镇至少应有1名协管员,每个村至少应有1名信息员。药品监督协管员主要从乡镇干部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聘用,药品监督信息员主要从村干部、教师或从事医药卫生事业的人员中聘用。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要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了解所在地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和质量动态;收集所在地药品、医疗器械问题的投诉,并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药品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协管员、信息员的培训,定期组织协管员、信息员进行药品安全知识及药品价格政策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三、大力推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  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包括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是药品配送的合法企业,可向其他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配送药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对所属药店配送药品;药品零售企业(含药柜)和医疗机构向患者供应药品。要大力发展农村药品区域直接配送,积极引导和支持有一定经营规模、配送能力较强、质量保证体系和服务体系健全、诚信度高的药品批发企业通过市场竞争直接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零售药店配送药品。鼓励和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向农村延伸网点,零售连锁企业要切实做到对直营和加盟药店统一配送药品。要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在没有药品供应的地方依法依规设立“便民药柜”。要加强农村药房规范化建设,规范农村医疗机构药品购销渠道,确保药品使用质量。鼓励和支持药品经营企业参与医药分开的各种试点,规范经营行为,保证药品质量,促进药品价格的降低。各地要积极探索,整合农村医药资源,促进“两网”建设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有机结合,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村零售药店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购药报销范围,使农民得到更大的实惠。

  四、加强组织领导,为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加强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是整顿和规范农村药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一件大事。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药品安全工作,加强对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的领导,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切实解决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为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药品质量、药品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经营和使用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卫生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加强对农村医疗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农村医疗机构的药品使用;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把“两网”建设工作补助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工商部门要加强农村药品广告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严厉查处在农村无照从事药品经营和制售假冒注册商标药品等违法行为;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农村药品价格的监管,依法查处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要坚决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共同为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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