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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社保中心关于开展2019年度天津市新增儿童用药信息采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1-30

发文字号

津社保办发[2018]32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11-30

颁发部门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正文内容
天津市社保中心关于开展2019年度天津市新增儿童用药信息采集有关工作的通知

津社保办发[2018]329号

2018年11月30日

各医药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卫计委关于支持做好年底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60号)及相关文件要求,现就开展2019年度天津市新增儿童用药信息采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范围
  本次采集的药品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属于没有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人社部发[2017]15号,以下简称《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西药;
  (二)药品通用名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与《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中口服剂型的药品一致;
  (三)药品剂型为口服液体剂型、颗粒剂、口服散剂、栓剂、滴鼻剂;
  (四)药品说明书中明确适用于儿童。

  二、对接规则
  (一)纳入医保支付药品的条件
  纳入医保支付的药品,应能够保障市场供应,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企业填报的药品,已列入《国家药品分类及代码数据库
  (2.08.01版)》。
  2.企业填报药品天津供应价格不高于现行全国最低采购价暨2018年11月全国省级采购平台发生实际采购行为的最低价格(以下简称“全国最低采购价”),并承诺在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可按照不高于填报的天津供应价格,保障药品供应。
  3.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信息采集并准确填报信息,经医
  药专家综合评议,认定符合我市新增儿童用药信息采集及对接要求,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确定医保支付政策的规则
  纳入医保支付的药品分类、备注(限定支付范围,下同)、门诊特定疾病用药范围等信息,按照《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中口服剂型的药品有关规定执行,备注信息增加“限儿童使用支付”;医保支付标准按照企业填报的天津供应价格执行。

  三、采集内容
  (一)资质信息:企业通过查询《国家药品分类及代码数据库(2.08.01版)》,填写药品注册信息序列号带入药品信息,并确认带入的药品信息与药品实际情况一致,同时填写集中采购形式。
  (二)价格信息:企业需填报药品在2018年11月的全国最低采购价,如11月份无采购价格,填写最近月份全国最低采购价格和发生采购的省份,尚未在省级采购平台发生采购行为的药品填写“未发生”,以及天津供应价格(指在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可向定点医疗机构保障供应的价格,含配送费用)等信息。

  四、采集时间和方式
  自2018年12月5日至2018年12月12日,相关药品企业登陆天津市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管理系统(http://fbyab94f9fa6d5664e968a8f656567d198a7h690ffk0fb50q6u9w.fizh.ncu.cwkeji.cn:8080/wsba,简称“药品分类代码管理系统”),通过“申请医保支付”功能模块,填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信息申请表》,申请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五、工作要求
  (一)企业申请将药品纳入医保支付的,生产企业应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证,且从未有过生产假劣药品、重大不良反应事件、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企业申请将药品纳入医保支付的,生产企业应承诺遵守我市医保药品支付管理有关政策,并承诺按照不高于填报的天津供应价格,向全市公立医疗机构保障供应。其中,属于政府定价和国家基本药物定点生产的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当天津供应价格高于现行全国最低采购价时,应主动申报并下调天津供应价格。
  (三)申请医保支付的药品企业应如实填报信息,确保关联信息与药品实际情况一致。如有虚假填报或按照高于承诺的天津供应价格供应等失信行为,将计入企业及药品信用记录,并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处理。

  六、有关事项
  (一)企业因未在采集期限内完成信息填报或未按规定填报信息,导致无法参加后续工作,由企业承担相应后果。
  (二)信息采集工作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如需企业采取邮箱报送或现场报送方式提交资料的,将另行通知。申请医保支付的药品企业自助填报信息,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经专家评议后确定对接结果。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严格按国家及本市政策规定执行。采集范围和专家评议结果,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有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自律行为准则,并自觉接受监督。
  (四)为提高工作效率、做好服务,填报期间在医疗保险结算中心2楼业务大厅设立咨询服务窗口,并开通咨询电话(经办咨询电话:022-88271355;软件技术支持电话:(022)23399964,23392429,23319343,23319243)。咨询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上午8时30分至12时,下午2时至5时;
  (五)药品分类代码管理系统相关操作文件可通过“药品分类代码管理系统”互动论坛功能模块下载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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