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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2-16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2-16

颁发部门

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通知

2017年2月16日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区(地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为加强我市校园(含托幼机构)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保障师生用餐安全,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预防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春季开学关键时期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安排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时刻保持高度警惕
  各单位、各区要将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作为我市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认识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防控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敏感性和长期性。针对当前校园及周边存在的食品安风险,各单位、各区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不断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探索监管措施,完善工作方法,讲求工作实效,切实提升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水平。

  二、强调综合治理,明确职责分工
  各区(地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及时将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的有关要求向区(地区)政府汇报。在各区(地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属地政府和各监管部门职责,以及学校(含托幼机构)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各区(地区)政府要组织协调教育、卫生、消防、工商、城管、税务、食药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对辖区内的学校食堂、校园周边食品经营单位、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开展食品安全综合治理,认真排查隐患,消除食品安全风险。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各区(地区)有关部门落实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的督查和指导,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教育部门职责。督促学校及托幼机构在开学之初进行食品安全自查,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指导各级学校做到:自建食堂的学校,需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采用集中送餐的学校,要选择有资质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午不提供学生餐的学校,提示学校及学生、学生家长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用餐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充分发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作用,加强与无照无证餐饮单位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协调,形成有效的定期会商、线索移转和情况通报机制,针对校园及周边无照无证食品经营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研究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打击相关违法经营行为,全力维护校园周边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
  (三)城管执法部门职责。加强对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促进食品摊贩规范经营,严格落实城管执法机关执法主体责任,坚决查处、取缔学校周边街面流动无证无照食品摊贩违法行为,努力维护学校周边市容环境秩序,提升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四)公安部门职责。坚持依法严打方针,将非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制假售假,无合法资质而利用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作为打击重点,把打击犯罪源头作为重中之重,着重提高打击实效。不断改善校园周边环境,提高在校师生的食品安全。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组织各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展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严把主体准入关,全面核查清理校园内学生食堂、校园周边餐饮服务单位及向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经营主体资格。以校园周边餐饮服务单位为重点,强化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把人员健康关、食品进货关、食品贮存关、加工制作关,杜绝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严防学校周边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信息沟通,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各单位、各区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加强信息沟通,对于发现的本部门职能以外的违法线索,要及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对于无照无证经营、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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