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市危重孕产妇救治网络的通知
2019年3月1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及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要求,全面加强我市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有效保障孕产妇安全,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对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进行重新遴选,并结合实际重新调整市级救治中心与各区对口关系,进一步完善北京市危重孕产妇救治网络。现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发挥市级中心作用
(一)加强市级中心建设
1.建立院内一把手负责制。市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院长为孕产妇救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医院要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长、医务处(科)、护理部、后勤保障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和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领导小组,负责院内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组织协调工作。
2.加强院产科质量管理办公室建设。院产科质量管理工作由院分管院长具体负责,办公室设立在医务处(科)。医院要制定产科质量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明确岗位责任。要安排业务及协调能力强的专人管理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工作,保证24小时联络畅通。
3.加强院多学科专家组建设。医院要成立由分管院长任组长的多学科孕产妇救治专家组。孕产妇日常会诊要由各相关学科副高以上职称专家负责,必要时由院产科质量管理办公室启动院内相关学科专家会诊。
(二)保证转会诊畅通
1.保证救治资源到位。医院急诊科必须设立产科相关危重抢救单元,配备产科相关抢救设备。重症监护等相关科室床位及时保障,血液充分保障。
2.保证救治人员到位。医院在接到可能危及孕产妇生命的会诊请求后,要安排相关科室高级职称人员,于1小时内到场参与抢救。在未到达现场前必须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及时进行指导,保证基层抢救工作开展。
3.保证及时转诊。医院会诊后,对符合转诊标准的高危孕产妇,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要提供转诊及救治服务,确保转诊有效衔接和转诊通道高效畅通。对口关系见附件。
(三)加强技术指导
1.加强基层指导。医院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危重孕产妇抢救工作绩效考核方案》(京卫老年妇幼[2015]2号)要求,完成对对口区助产机构临床查房、专业技能培训、模拟演练带教、病历评审及接收人员进修等工作。
2.加强带教培训。医院要结合收治上转的危重孕产妇病例,对产后出血、羊水栓塞、催引产等对孕产妇安全影响较大因素,加强针对性带教培训,确保覆盖全部助产机构。积极利用北京市危重孕产妇救治协同平台,通过远程医疗、远程教学、远程培训等,提高带教培训效率。
3.落实政府重点任务。医院要协助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参与孕产妇安全措施制定、对口区救治中心建设、人员培训、危重症评审、飞行检查等相关任务。
(四)加强信息管理
医院要积极创造条件,使医院信息平台与北京市妇幼健康信息平台通过信息接口等方式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实时交换。医院产科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相关各科室高危孕妇救治、转会诊信息管理,做好信息收集、录入、上报及保存等工作。医院要与对口区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反馈高危孕产妇转会诊及救治情况。
二、加强区域组织管理
(一)做好机构对接
重新确定的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对口关系于2019年4月1日9时正式启动。各区卫生计生委要提早布局、调整完善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并与对口市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主动建立对接联系,梳理具体转诊流程,做好制度对接、人员对接、流程对接。在过渡期内,要协调做好与新、旧市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转诊衔接,杜绝孕产妇转诊不畅事件发生。
(二)细化转会诊指征
各区卫生计生委要组织区产科质量管理办公室、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与对口市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共同根据辖区助产机构救治能力和水平,有针对性地完善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实施细则,细化转诊会诊指征。
(三)重视人员培养
各区卫生计生委要充分发挥市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专业技术优势,继续依托市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开展产科主任、产科骨干能力提升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
三、强化全市绩效考核
(一)绩效考核重点
1.侧重基层能力提升考核。在市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绩效考核中将加大对基层帮带的倾斜,对口区助产人员能力考核、操作考核、飞行检查结果等,在计入各区妇幼健康绩效考核时,同步计入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绩效考核。
2.侧重结果考核。对本机构及对口区机构发生可避免孕产妇死亡、因转诊不畅导致的孕产妇死亡及连续2年绩效考核不合格情形之一的市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将进行市级挂牌督办,必要时取消其北京市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资格。
(二)绩效考核内容
1.对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考核。市卫生健康委对各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绩效考核具体内容按照《北京市危重孕产妇抢救工作绩效考核方案》执行。市卫生健康委将定期组织开展对市危重孕产妇抢救中心的督导及绩效考核工作,通报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与危重孕产妇抢救补贴经费直接挂钩。
2.对各区妇幼健康绩效考核。各区卫生计生委开展组织协调工作,密切辖区机构与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关系及效果,以及督促辖区机构落实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给予的建议措施等情况将纳入区妇幼健康绩效考核。
3.对市级危重孕产妇会诊中心考核。各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对于合并症并发症不能有效处理的,应及时联系市级危重孕产妇会诊中心会诊、必要时转诊。市级危重孕产妇会诊中心仍按照《北京市会诊指定医院会诊转诊标准》执行。
附件:北京市危重孕产妇抢救中心对口区关系
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 对口区 |
北京协和医院 | 密云区 |
北京医院 | 怀柔区 |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 大兴区 |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 房山 |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 昌平区、延庆区 |
解放军第一医学中心(原解放军总医院) | 门头沟区 |
解放军第六医学中心(原海军总医院) | 石景山区 |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 丰台区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 平谷区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 通州区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 | 顺义区 |
注:区域中有多家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东城、西城、朝阳、海淀区,由各区卫生计生委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各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对口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