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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第三批省级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区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2-25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09]29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2-25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省民政厅

正文内容


关于确认第三批省级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区的通知

浙卫发[2009]292号

2009年12月25日

  各市及有关区(市)卫生局、民政局:

  根据省卫生厅和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第三批省级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区评审的通知》(浙卫发[2009]98号),经组织专家评审,宁波市江北区、温州市鹿城区和余姚市等3个区(市)达到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区评审标准,决定授予“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省级先进区”称号。

  希望上述地区坚持“民本卫生、和谐卫生”的理念,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目标,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在规范化和先进性上下功夫,真正起到引领、示范和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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