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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4-30

发文字号

黔食药监食发[2011]16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贵州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4-30

颁发部门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印发《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食药监食发[2011]168号

2011年4月30日

各市(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14号)以及国家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88号)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添加非食用物质违法犯罪行为,切实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使餐饮服务环节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加强长效机制建设,严格落实各方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安排
  坚持属地管理、强化责任、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依法从重惩处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的各项措施有效结合并抓好落实。在年初部署的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利用3个月的时间,分三个阶段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完成专项整治的任务和目标。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4月30日-5月30日)
  1、主要任务
  (1)广泛动员部署,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加强诚信自律,督促企业向社会和消费者公开进行承诺。
  2、具体措施
  (1)全面部署开展专项工作。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立即制订切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方案,对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2)迅速组织开展专项行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地监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召开餐饮服务单位、保健食品、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会议,传达贯彻全国、国家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办发[2011]20号文件和国食药监食[2011]188号文件以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采取更加坚决、更加深入、更加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规范餐饮服务单位经营行为和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药品标识和销售管理,坚决打好这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维护国家食品安全信誉的特殊战役。
  (3)扎实开展自查自纠。各地监管部门应要求各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国食药监食[2011]178号)等规定,对食品添加剂采购、贮存、使用以及食品原料采购、储藏、制作加工等环节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的,应立即进行整改。自查及整改情况,要及时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4)向消费者作出公开承诺。各地监管部门应于2011年5月底前组织各餐饮服务单位向所在地监管部门和广大消费者作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规定,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行为,依法诚信经营,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不采购和使用标识不规范的、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要求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的餐饮服务单位于2011年5月底前向监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凡未及时备案或未及时公示而使用的,要责令其进行整改。对消费者询问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如实告知。
  (5)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各地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网络等各种渠道加大宣传工作力度,积极宣传专项工作的措施和成效。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知识,尤其是食品添加剂相关知识的培训。2011年5月底前,要组织张贴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将国家局统一编制的宣传材料,印制张贴至每一个餐饮服务单位、保健食品企业和相关药品企业。组织开展案例警示教育,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责任意识。
  (6)切实摸清企业的相关情况。各地监管部门要采取明察暗访等各种方式调查摸清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二)清理整顿和督查整改阶段(5月31日-6月30日)
  1、主要任务
  (1)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使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得到明显纠正。
  (2)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加大处罚力度。
  2、具体措施
  (1)认真组织开展突击检查行动。各地监管部门要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组织对发现的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食品非法添加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
  (2)开展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检查。各地监管部门要加大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等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加强对易发生违法添加行为产品的抽检,检测是否添加与声称功能相关的药物。要加强对委托生产行为的检查,重点检查生产企业所用原料、生产工艺以及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
  (3)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流通的监督检查。各地监管部门要督促生产“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卫生部公布)和“饲料、养殖中禁用药物和物质清单”(农业部公布)中相关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于2011年6月底前,在其出厂产品标签上加印或加贴“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对原料药应在标签上加印或加贴,对制剂(局部用药除外)应在标签或说明书上加印或加贴。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应当建立购销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药品。药品生产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接受药品委托生产,不得在药品生产车间(生产线)生产其他非药品类产品。各级监管部门应组织开展对药品生产企业外租厂房、车间行为的全面排查,如发现生产“瘦肉精”或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物质,应立即移交相关部门。对不按规定销售药品致使流出药用渠道的,应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
  (4)进一步强化特殊药品监管。各地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结合第二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监督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生产(需用)计划,严格按规定渠道销售,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导致流入非法渠道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三)规范使用和巩固提高阶段(7月1日-7月31日)
  1、主要任务
  (1)探索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的有效监管机制。
  (2)建立和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的各项制度。
  2、具体措施
  (1)建立快速溯源机制。各地监管部门要建立针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制度,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
  (2)规范食品添加剂管理。各地监管部门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五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管理制度。
  (3)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3个月的集中专项整治结束后,要及时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监管工作常态化,坚持常抓不懈。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的力度,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发现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重处理。
  (4)强化诚信自律机制建设。各地监管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行业协会对餐饮服务单位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2011年底前,对所有的餐饮服务单位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三、工作重点
  各地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年初省局下发的《贵州省2011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黔食药监食发[2011]88号)的总体要求,围绕整治目标,突出工作重点,切实抓好各项工作。
  (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各地监管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各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按照法定幅度规定的上限实施处罚。对故意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一律吊销相关许可证,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经营的相关物品,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省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组织对各地重大案件进行抽查复核,确保处罚到位。
  (二)强化重点区域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监管
  各地监管部门要重点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实施重点监管,尤其要加大对小餐饮的巡查和抽检力度。各地监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加大监管力度,确定检查的频次和方式,每月应不少于1次,确保重点单位无遗漏。
  (三)规范和完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制度
  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规范和完善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规定和制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四)加大食品添加剂的监督抽检力度
  各地监管部门要认真执行《2011年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国食药监食[2011]124号)要求,加大对各类必检品种的监督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要结合实际制订和调整本地的抽检计划,按照国家局的要求,增加餐饮服务单位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为国家2011年监督抽检的必检品种,提高抽检的针对性。同时,要积极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要针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提出加强企业自检的指导意见,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任务
  为加强对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成立由党组书记、局长董穗生为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食品安全监管处、食品许可处、药品注册处、药品安全监管处、药品市场监管处、稽查局等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督促、检查、指导专项工作的开展,涉及食品环节的工作由食品安全监管处牵头,涉及药品生产经营环节的工作由药品市场监管处牵头。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强化工作措施,确保专项工作目标明确、重点突出、任务具体、责任落实、效果显著。
  (二)认真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
  各地监管部门要深刻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网格化监管,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消除监管死角和盲点。各地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添加物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要立即通报地市级人民政府、省卫生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充分发动群众,强化社会监督
  各地监管部门要在当地主流媒体或政府网站上公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及电子邮箱,广泛发动群众举报餐饮服务环节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要根据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对举报属实者实施奖励。要加快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队伍,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员的作用。
  (四)加强信息沟通,开展督查评估
  各地监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本地区专项工作进展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案件查处情况、社情民意和舆论反应等,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环节的信息报省食品安全监管处,药品生产经营环节的信息报省药品市场监管处,每周应至少报送1期,重要情况及时报告。专项工作相关数据(格式见附件1、2)应在每月25日之前报送,2011年8月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总结材料。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和处理情况等重要信息要随时报送。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各地要适时安排督查和评估活动,2011年7月省局将组织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联系单位:省食品安全监管处
  联 系 人:吴映雪 陈 炜
  电  话:0851-6850031
  传  真:0851-6818551
  邮  箱:gzcyspaq@126.com

  联系单位:省药品市场监管处
  联 系 人:安 志 马立江
  电  话:0851-6832300
  传  真:0851-6855252
  邮  箱:ypsc@gzhfda.gov.cn

  附件:(略)

  1. 餐饮服务环节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检查情况报表

  2. 药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检查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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