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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暨服务设施目录和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8-22

发文字号

津人社办发[2016]14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9-01

颁发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暨服务设施目录和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6]140号

2016年8月22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管理工作,切实满足参保患者的诊疗服务需求,结合我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改革降低或取消药品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实际,决定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暨服务设施目录和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执行统一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暨服务设施目录》和医保最高支付标准。

  二、以药品零差率顺加7.5%作为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暨服务设施目录(一)》,执行全市统一的医保最高支付标准。

  三、以药品零差率作为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暨服务设施目录(二)》,执行全市统一的医保最高支付标准。

  四、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按照卫生计生和物价部门有关规定,为参保患者提供《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暨服务设施目录》内相关诊疗服务项目及价格。价格高于本市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的,医保按照最高支付标准支付;低于本市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的,医保据实支付。

  五、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暨服务设施最高支付标准依照前述规定执行。

  六、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照前述执行。

  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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