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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和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名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06-24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04]5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辽宁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06-24

颁发部门

辽宁省政府

正文内容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
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和省人口和
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名单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5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和《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名单》转发给你们。
  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战略任务,需要各有关部门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研究和协调解决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问题,为实现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奋斗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


  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实行兼职委员制度,是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织保障。兼职委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省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结合本部门业务特点,协调、督促本系统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共同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参与研究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参与研究、制定相关的政策、重要文件,以及中长期人口发展计划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及时了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对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省政府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同志定期召集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会议,听取兼职委员单位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汇报,协调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是: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信息产业厅、农委、外经贸厅、卫生厅、工商局、环保局、广电局、统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扶贫办、省妇联。各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职责是:
  省发展改革委:指导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和方针政策的研究;组织全省人口发展和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并将其纳入全省总体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下达全省和分地区人口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和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中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并支持相关高技术产业化;负责安排专项投资和省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
  省科技厅:指导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的编制;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研究和国际合作项目的开展;促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和推广;推动生殖健康产业的发展;加强人口科学研究,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研究机构的改革。
  省公安厅:负责全省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和统计工作,向有关部门提供年度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统计资料;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指导、督促地方公安机关查处殴打、伤害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案件,依法查处、打击溺弃婴案件。
  省民政厅:负责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宣传,普及婚前教育,按照《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范公民收养行为;在发展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和社区服务工作中,优先照顾和扶持实行计划生育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在推进社区建设,加强村(居)民自治,实行政务、村务公开工作中,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内容。
  省财政厅: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省财政状况,以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要求,及时合理地安排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节育手术免费和独生子女奖励等政策,加大对辽西北地区转移支付力度;研究制定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公共财政投入政策,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各项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制定与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适应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法规政策,特别是生育保险法规政策,积极推行生育保险;制订有利于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的农村养老保障管理和服务规划。
  省国土资源厅:支持人口与资源协调、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研究;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尤其是制定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政策,要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保障人民生活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当前和长远的需要。
  省信息产业厅:依据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发展规划,支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重点信息化项目建设;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应用信息系统以及相关信息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展和推广应用。
  省农委: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纳入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之中,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农村产业政策并督促落实;把农业产业化经营与计划生育“三结合”(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工作结合起来,通过调整种植结构、提供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优先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致富。
  省外经贸厅:在批准设立“三资”企业时,向外方投资者宣传、解释我国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并监督其在企业管理中认真贯彻落实。
  省卫生厅: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考试(认定)和注册工作;拟订辽宁省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发展规划和技术规范;负责医疗保健机构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监督管理;负责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制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的执业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考试考核发证和继续教育培训;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生殖保健相关的医疗保健服务的执业审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与计划生育相关的医学技术鉴定工作;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技术咨询、避孕节育术后随访等工作;与人口计生部门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统计、上报工作。
  省工商局:对申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流动育龄人口,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省环保局:开展人口与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研究,促进环境保护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省广电局:负责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介,宣传人口形势、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报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变化、新进展,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传播普及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科学知识,指导本系统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
  省统计局:组织实施人口普查和年度人口变动情况的抽样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人口数据;核定、管理、公布人口统计资料,对人口统计数据进行分析。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计划生育药品、医疗器械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计划生育药品、医疗器械法定标准;负责计划生育药品、医疗器械临床基地的监督管理,审批计划生育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临床验证;负责计划生育药品、医疗器械形式审查(注册)和不良事件监测,组织计划生育药品、医疗器械实施再评价工作;协助和支持有关部门在计划生育系统引入和推广计划生育药品、医疗器械。
  省扶贫办:把扶贫开发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结合起来,把计划生育贫困家庭作为科技扶贫、项目扶贫的重点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扶贫项目。
  省妇联:积极参与并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广泛宣传人口形势和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注重性别视角宣传;把宣传男女平等国策、提高妇女地位、动员广大妇女参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与实行计划生育密切结合起来;教育和引导广大妇女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育。

  省人口计生委
  二00四年六月十日

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名单


  李戈军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杨中华  省科技厅副厅长
  鲁鸿明  省公安厅副厅长
  杨 军  省民政厅纪检组长
  闫 伟  省财政厅副厅长
  柳奇武  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
  张殿双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胡权林  省信息产业厅副厅长
  李忠国  省农委副主任
  刘 文  省外经贸厅副厅长
  曾晓非  省卫生厅副厅长
  赵桂琴  省工商局副局长
  郑连续  省环保局纪检组长
  许 波  省广电局副局长
  张 晶  省统计局副局长
  魏立明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张旭东  省扶贫办副主任
  马丽华  省妇联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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