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
2009年10月16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贵州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结合实际,提出我省深化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三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率,2009年分别达到75%、70%、94%,2010年分别达到85%、80%、95%,2011年分别达到90%、90%和95%。
2009年基本解决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和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问题。2010年统筹解决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及其他各类关闭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问题,参保资金筹集由地方各级政府负主要责任,企业所属同级财政补助大部分、中央补助资金调剂一部分、有部分缴费能力的企业缴纳一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调剂一部分。地方各级政府安排用于帮助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的补助资金可分年到位,到2011年底前,资金到位率要达到30%。确有困难,难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困难企业职工,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2009年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医保制度,逐步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
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就业情况稳定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政府对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给予补贴。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中央财政60元,地方财政60元),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20元,达到每人每年140元的筹资标准。到2011年,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0元,达到每人每年150元的筹资标准。
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对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2010年分别达到70%、60%以上, 2011年分别达到75%、65%以上。
到2011年,参合农民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由现在的47%提高到52%以上,其中在县、乡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的实际报销比例分别达到55%和66%以上。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探索常见病、多发病纳入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范围,扩大新农合补偿范围,在住院统筹补偿的基础上,2009年在全省60个县市区开展门诊统筹补偿,2010年全面实施。
将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新农合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
(三)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各类医保基金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各级财政应足额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由参保单位及时缴纳。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结余过多的地方要采取提高保障水平等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和新农合的基金统筹层次,2009年在1-2个市(州、地)探索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市(州、地)级统筹,2010年逐步推开,2011年基本实现市(州、地)级统筹。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新农合地市级统筹试点工作。统筹地区的基金收支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进一步健全新农合基金县、乡、村三级定期公示制度。要健全转诊审核、费用报销等程序,规范异地就医管理。逐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和监测制度。
(四)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大对医疗救助的投入,到2011年,在全省基本建立起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医疗救助制度。
在切实将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五保户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基础上,逐步将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按照有关规定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坚持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给予补助。逐步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的起付线,合理设置封顶线,进一步提高救助对象经相关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补偿后需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简化医疗救助操作程序,规范工作流程,完善服务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机制,鼓励和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的办法,充分发挥医疗救助便民急救作用。加强协议管理,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严格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逐步降低基金结余率,到2011年,各地累计结余的资金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并要按规定及时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五)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按照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的要求,加强基层医疗保险能力建设,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投入。到2011年,全省建立各项管理功能较为完善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探索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实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探索付费方式改革,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允许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到县域外就医的转诊手续。探索解决异地就医和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探索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并逐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
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简化理赔手续,方便群众,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六)建立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协调解决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问题,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期,研究确定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需配备、使用的非目录药品,并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
(七)初步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规范基本药物的生产、流通,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促进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整合。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公开招标采购,并由招标选择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参与投标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加快推进省级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平台的建设,出台基本药物采供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范基本药物采购和配送。建立基本药物价格形成机制,积极探索进一步降低基本药物价格的采购方式。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逐步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
(八)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从2009年开始,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严格控制非目录药品的使用,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率由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药物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同时,努力完善有利于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特色优势的基本药物政策,加大对中药和民族药产业的扶持力度,加强与医疗保障政策的衔接。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适时开展医务人员使用基本药物业务技能培训,积极探索建立基本药物使用监测信息系统和绩效评估制度。开展合理用药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提高公众对基本药物制度的认知度和对基本药物的信赖度,促进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确保基本药物使用效果。
(九)强化基本药物生产经营监管。督促药品企业严格落实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全面加强对原辅料采购、投料、验证、仓储、运输等环节的管理,强化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
强化对基本药物的质量抽验和不良反应监测。组织开展基本药物监督性抽验工作,增大基本药物的抽验数量和覆盖面。不断完善农村药品供应网和监督网建设,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边远地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十)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任务。县级医院作为县域内的医疗卫生中心,主要负责基本医疗服务及危重急症病人的抢救,并承担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卫生人员的进修培训;乡镇卫生院负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并承担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诊治等工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维护社区居民健康为中心,提供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服务、一般常见病及多发病的初级诊疗服务、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服务。
(十一)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到2011年,全省建成比较完善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进一步健全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发挥县级医院龙头作用,三年内中央和省重点支持80所左右县级医院建设,使每个县(市、区、特区)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基本达到标准化水平。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全面完成国家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一期工程乡镇卫生院建设任务,再支持建设200所左右中心乡镇卫生院,以形成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继续推进村卫生室建设,三年内实现全省每个行政村至少都有一所村卫生室。
加快建设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有条件的地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要实行一体化管理模式。各区(市)要承担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主体责任,加快推进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建设,原则上按3万居民或街道办事处(镇)所辖范围规划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还可设置若干卫生服务站。中央和省重点支持60所左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
支持中医药机构发展建设,推进医疗资源重组,充实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或个体行医。
(十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采取多种方式充实农村基层医疗卫生队伍,按照承担的职责任务,由各级政府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工资水平和经费标准,明确各类人员岗位职责,严格人员准入,加强绩效考核,建立能进能出的用人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到2011年,全省12个二级甲等综合县医院人才队伍达到标准,每个乡镇卫生院都有执业医师,力争8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有一名全科医生。
根据国家制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培养培训工作,落实免费为农村定向培养全科医生计划。用三年时间,采取函授、集中学习、临床进修、学历提升等方式分别培训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医疗卫生人员1.9万人次和2.8万人次。其中,对7000名无正规学历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卫生人员进行中等医学学历教育,对10000名具备学历但没有执业资格的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的卫生人员进行执业资格考前培训。2009年培训社区卫生服务人员1400人次。采取到城市大医院进修、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方式,提高县级医院医生水平。
逐步建立吸引、稳定卫生人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机制。通过财政补贴、落实编制等方式,吸引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工作。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计划,三年内招聘250名执业医师到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鼓励和支持为村卫生室至少聘用一名合格村医。鼓励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从2009年开始,对志愿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三年以上的高校医学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由国家代偿学费或助学贷款。探索改革技术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等办法,稳定基层医疗卫生队伍。
要通过城市大医院的发展,带动基层卫生服务质量水平整体提高。完善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县级医院支援乡镇卫生院、城市二级以上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帮扶制度。每所城市三级医院与3-5所县级医院(包括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县级医院加强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的帮扶,40家城市二级以上医院对口帮扶125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继续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每年从16家城市三级医院选派250名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业务骨干到50个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医院开展医疗卫生服务;从二级以上医院选派2700名医务人员到50个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的300个乡镇卫生院开展对口帮扶工作。继续落实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服务一年的政策。
(十三)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成本制定。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药品收入不得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的补偿渠道,不得接受药品折扣。积极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方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健全政府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的机制,从2009年开始,对受聘村医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按每人每月不少于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所需经费从财政安排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中统筹安排。
对社会力量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合同等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等渠道补偿。
(十四)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大力推广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的低成本服务。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要转变服务方式,组织医务人员在乡村开展巡回医疗。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行动不便的患者要实行上门服务、主动服务。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实行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逐步制定分级诊疗标准,采取增强服务能力、降低收费标准、提高报销比例等综合措施,引导一般诊疗转到基层。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建立基层医疗机构和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制度。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建立能进能出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十五)实施好国家制定的基本公共卫生项目。从2009年开始,逐步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实施规范管理,定期为65岁以上老年人进行健康检查,为3岁以下婴幼儿做生长发育检查,为孕产妇做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为高血压、糖尿病、艾滋病、结核病、精神疾病等人群提供防治指导服务,加强预防接种,普及健康知识,在贵州电视台科教健康频道、省内各类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加强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
(十六)抓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继续实施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和国家免疫规划、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从2009年开始开展以下项目:为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为农村妇女开展乳腺癌和宫颈癌检查,为农村育龄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免费补服叶酸预防出生缺陷,为贫困白内障患者开展复明手术,消除燃煤型氟中毒,实施农村改水改厕等。
加强地氟病防治。完善地氟病防治方案,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到2011年病区改良炉灶率达到90%以上,基本消除燃煤型氟中毒危害。
加强母婴保健。各县全面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进一步提高住院分娩补助,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确保孕产妇和婴幼儿死亡率逐年降低,每年下降幅度不低于西部地区平均水平。
加大急性传染病防控力度,力争发病率呈下降趋势。提高慢性传染病发现率和管理率。强化边远贫困和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的免疫工作。落实学校、托幼机构等重点场所疾病预防控制措施,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流行蔓延。
(十七)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20个左右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同时改善妇幼卫生、卫生监督、疾病控制、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施条件。按编制落实公共卫生专业机构的人员,提高人员素质。制定并实施公共卫生机构专业人才培养规划,通过专业培训、在职教育、脱产学习、进修等方式加强对现有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的培养教育,并不断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逐步提高公共卫生机构服务能力。落实传染病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
各级公共卫生机构特别是县级公共卫生机构要加强与属地医疗机构的工作配合,加强公共卫生服务技术指导,形成联动机制,提供优质高效公共卫生服务。完善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在全省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设立卫生应急管理处置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卫生应急管理处置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建立卫生应急长效机制,抓好卫生应急物资器材储备,健全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卫生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不断加强重大疾病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能力,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处置率达到100%。积极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和技术,充分发挥中医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和技术,发挥中医药“治未病”的作用。
(十八)完善公共卫生投入机制。建立和完善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三级财政分担的基本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同时对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实行跟踪督查和财务审计,并予以公示,确保专款专用。要保证2009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15元,2011年不低于20元。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服务性收入收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按项目为城乡群众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根据群众健康需要、突出的公共卫生问题和干预措施效果等情况,逐步制定和实施省级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同时,鼓励各地在国家和省制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础上适当增加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内容。
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十九)合理确定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机构。综合考虑总体收入、人员情况、设施设备、管理水平等基本要素,逐步选择有条件的公立医院开展改革试点,及时总结经验,改进不足,减少改革成本。
(二十)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试点的公立医院要坚持维护公益性和社会效益原则,以病人为中心。积极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界定公立医院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责权。完善试点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在试点医院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明确院长选拔任用和岗位规范,完善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制度,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试点改革的公立医院逐步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推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强化医疗服务质量管理。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逐步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全面推行医院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建立由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群众代表和专家参与的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严格医院预算和收支管理,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
(二十一)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政府负责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等,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服务经费,对中医院(民族医院)、传染病医院、职业病防治院、精神病医院、妇产医院和儿童医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推进医药分开,积极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有效途径。逐步取消药品加成,不得接受药品折扣。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解决。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适当提高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价格。定期开展医疗服务成本测算,科学考评医疗服务效率。试点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探索建立医疗服务定价由利益相关方参与协商的机制。
(二十二)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规划统筹卫生资源,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调整医疗机构布局和规模,明确公立医院的资源配置和主要功能。要积极稳妥地对部分公立医院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优化重组,包括整合、转型、改制。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
鼓励民营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院。探索和促进民营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的方式方法,落实非营利性医院税收优惠政策,完善营利性医院税收政策。
公立医院改革2009年开始试点,2011年逐步推开。
六、保障措施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贵州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全省医改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相关配套文件,抓紧研究制定我省实施意见。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抓好组织落实,加快推进各项重点改革。各地要相应成立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配备专门力量,统筹组织和协调当地医改工作。
(二十四)加强财力保障。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各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投入政策,调整支出结构,转变投入机制,改革补偿办法,切实保障改革所需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五)鼓励各地试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一些重大改革要先行试点,逐步推开。各地情况差别很大,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多种形式的试点,进行探索创新。要注意总结和积累经验,不断深入推进改革。
(二十六)加强宣传工作。结合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宣传工作方案,加强正确舆论引导、政策宣传;广泛宣传本实施方案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政策措施;大力宣传医改的紧迫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及重要意义;深入宣传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和取得的成效,认真解答群众关心的问题,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和舆论环境。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五项改革”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全面把握中央精神,认真领会改革的思路、特点、目标、任务,一方面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中央改革的各项政策、方法和步骤,另一方面要结合我省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迎难而上、开拓创新、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扎实推进改革各项工作,尽快形成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良好局面,全面推进我省医药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