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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相关药品包装上加印或加贴相关警示标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5-03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5-03

颁发部门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相关药品包装上加印或加贴相关警示标识的通知

2011年5月3日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14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18号)的要求,我市凡生产“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卫生部公布)和“饲料、养殖中禁用药物和物质清单”(农业部公布)中相关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于2011年6月30日前,在其出厂产品包装上加印或加贴“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原料药应在标签上加印或加贴,制剂(局部用药除外)应在标签或说明书上加印或加贴。

  请全市各药品生产企业及时登陆相关网站查询比对,在规定时限内在规定品种的说明书或标签上加印(在警示语位置)或加贴“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按本文要求修改后的说明书和标签可直接上市使用,毋须向我局申请备案。

  请各分局将本文转知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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