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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和价格行为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7-12

发文字号

沪卫规财[2011]2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7-12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市物价局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和价格行为的通知

沪卫规财[2011]25号

2011年7月12日

各区县卫生局、物价局,各营利性医疗机构:

  为加强本市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和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下发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有关要求,对进一步规范本市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和价格行为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为贯彻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本市已制定下发《上海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汇编(2010版)》(以下简称“《价格汇编》”)。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根据《价格汇编》中的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等栏目具体内容,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各医疗机构不得擅自设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不得超出医嘱范围提供服务收费,要严格按病史、医嘱记录收费。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需按有关程序申报核准后收费。

  二、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价格管理
  《价格汇编》所列的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口腔修复材料(含加工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标准,对各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各医疗机构按补偿成本、合理回报的原则自主定价。《价格汇编》所列的手术特殊仪器设备使用、临床用血项目价格标准为各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标准。药品和医疗器械价格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价格主管部门现行规定执行。
  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及时将本单位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标准以书面和电子文本形式报所在区县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区县分会备案。

  三、进一步落实诚信服务
  各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明码标价制度。将常用医疗服务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价单位、价格标准和药品零售价格在医院收费窗口等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用电子显示屏、张贴价目表、价目本等方式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可配备触摸式电脑提供所有医疗服务和药品项目及价格标准,方便患者查询,做到价格公开、透明。
  各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向患者收费时,必须向门急诊患者提供服务和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和自制制剂)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的明细清单。对住院患者每日发生的各项费用应提供查询服务。患者或家属需费用明细清单时,应免费提供打印的明细清单,以方便患者及时了解费用情况和监督医疗单位的收费行为。要通过“入院须知”等方式告知住院患者住院费用查询地点和查询方法。

  四、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
  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直接关系到广大患者的切身利益,各营利性医疗机构要提高对价格管理工作重要性和严肃性的认识,切实落实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责任制。各营利性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管理负总责,建立严格的自我监督和约束机制,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各项价格政策。
  市、区卫生、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情况的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营利性医院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对病人实施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由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纳入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和不良行为记分内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本市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管理的通知》(沪卫规财[200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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