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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改委、安徽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01-04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安徽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0-01-04

颁发部门

省卫生厅、安徽省发改委

正文内容


安徽省发改委、安徽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2010年1月4日

各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社会[2009]3161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对照国家三部委在检查中发现的四个方面问题,抓紧开展自查自纠,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于1月12日前报省发改委、卫生厅。

  二、请各地按照国家三部委的要求,每月定时、准确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时反映存在问题,确保信息质量。

  三、省发改委、卫生厅将进一步加强项目督导,适时检查各地项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对存在严重问题、整改不力的地区,将采取点名通报、核减、收回或暂停安排中央政府投资等措施。

  附: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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