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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和药品“三统一”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11-07-15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11]7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7-15

颁发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和药品“三统一”工作的意见

陕政办发[2011]70号

2011年7月1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9年,省委、省政府为了全面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解决群众看病贵问题和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与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决定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实施“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以下简称“三统一”),以此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通过近两年的运行,药品“三统一”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药品价格大幅降低,两次集中采购,中标品规零售价格与国家零售指导价或政府限价相比,平均降幅为46.14%和50.84%,理顺了药品供应渠道,规范了药品流通秩序,保障了药品质量,推进了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的建立。2010年,全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统一”实现全覆盖,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群众得到了实惠。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精神和国务院医改办督导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药品“三统一”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健全和完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
  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采用“双信封”的评审机制,标书中包括技术质量标书和商务标书。只有技术质量标书综合评审入围的企业才能进入商务标书评审。省级集中采购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向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费用。

  二、探索实行基本药物带量采购
  通过省级信息平台,汇总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需求,编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实行基本药物带量采购。在省级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初期,采取单一货源承诺的方式进行采购,即对每种基本药物(具体到剂型和规格)只选择1-3家企业采购,使中标企业获得供货区域内该药品的全部市场份额。我省将根据初期运行情况,进一步完善集中采购办法,由单一货源承诺的方式转变为以省为单位的量价挂钩集中采购。

  三、建立基本药物采购货款县级集中支付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资金以县级为基本单位进行统一结算。货款支付时间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四、加快推进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信息化建设
  省财政厅足额安排资金,对现有的陕西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进行升级改造,建立非营利性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网络平台,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提供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结算服务,实现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各环节的全程监控。

  五、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所涉及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违规行为处理,以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管理、监督部门的责任追究,按照《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违规行为处理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加大宣传力度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药品“三统一”工作的宣传力度,为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要密切跟踪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矛盾,不断完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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