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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呼市地区开展药品市场价格调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8-03

发文字号

呼发改价字[2016]40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呼和浩特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8-03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呼市地区开展药品市场价格调查的通知

呼发改价字[2016]409号

2016年8月3日

呼市价格监督检查局、价格监测中心、各旗县区发展改革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药品市场价格情况调查的通知》要求,决定在呼市地区开展药品市场价格调查,结合呼市实际,现就具体工作提出如下安排和要求:

  一、呼市价格监督检查局负责调查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的药品购进价格情况;

  二、托县发改局负责调查辖区内县级医院的药品购进价格情况;

  三、新城区发改局负责调查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院购进价格和社会零售药店的药品零售价格(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药店各选取1家)。

  四、价格监测中心负责选取1家呼市药品批发企业调查药品批发价格,以及药品招标平台中标价格数据。

  五、其他旗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取医院、药店、或药品批发企业开展调查工作,不做限定。

  六、调查要求:
  (一)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划定的类别即:低价药、短缺药、专利药、原研药、独家药品、血液制品、疫苗、医院制剂以及其他等类别,按类别分别选取药品进行调查,并且每个类别的药品至少选取10种及以上。
  (二)严格按照价格调查表中所列内容和备注要求填写调查表。
  (三)调查结束后,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与调查表一并于8月12日前报呼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科。

  联系电话:460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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