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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省级卫生县城的通报

发布日期

2014-09-12

发文字号

陕政函[2014]11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9-12

颁发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省级卫生县城的通报

陕政函[2014]117号

2014年9月1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通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工作,促进各市、县在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康教育、公共卫生管理、环境保护、除害防病、农村改厕等方面取得长足进展,为塑造城市形象、改善投资环境、保障群众健康作出了积极贡献。

  富县、吴堡县认真贯彻《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陕政发[2004]19号),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综合服务功能,实施净化、绿化、亮化、美化、畅通工程,通过强化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和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推行城市精细化管理,城乡面貌焕然一新。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考核验收,并经省政府2014年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命名富县、吴堡县为“省级卫生县城”,并各奖励人民币10万元。

  希望被命名的县城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全面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各项长效管理措施,深入开展全民健康教育,为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群众身体健康作出更大的贡献。已获命名的卫生城市、卫生县城要不断改善环境卫生面貌,强化卫生防病工作,使整体卫生水平始终保持卫生城市、卫生县城的标准,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更加优美的环境。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要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对卫生城市(县城)的日常监管和退出机制,不断提升卫生城市创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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