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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基层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6-16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函[2016]21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7-01

颁发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扩大基层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函[2016]214号

2016年6月16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服务机构,有关单位:

  为推进医保惠民便民工作,促进分级诊疗,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16]17号)精神,决定扩大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药品报销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医保药品报销范围
  将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药品的报销范围扩大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所有品规,使之与全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药品报销范围相一致,保证分级诊疗患者的医保用药需求。

  二、实行零差率标准报销
  参保患者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诊疗,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零差率标准报销,确保让利给参保患者。

  三、给予医保基金支持
  按照医疗保险基金总额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降低药品加成让利给参保人员的,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不予收回,结余部分全部留用。

  四、支持开具长期处方
  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在保障临床用药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参保患者病情需要,特别是为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病参保患者开具的长期处方,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按规定审核报销。

  五、保障患者合理用药
  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质量可靠、价格合理、安全有效、中西医并重的原则,保证参保人员的临床用药。要优先选择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切实降低参保人员医药费用负担。

  六、加强医保监督管理
  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时,未按本通知要求实行零差率销售,加重参保人员医疗负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规查处,并交社保经办机构收回相应医保基金。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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