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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6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5-02

发文字号

新人社函[2017]19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5-02

颁发部门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关于公布2016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的通知

新人社函[2017]194号

2017年5月2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所属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2016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及相关事宜公布如下:

  一、2016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线为每科272分,南疆四地州合格线为每科255分。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二、凡达到自治区合格线,发自治区证书,考试合格证明和资格证书在新疆范围内有效。达到南疆四地州合格线的发自治区证书,考试合格证明和资格证书在南疆四地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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