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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房山分局关于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2-02

发文字号

京药监房分稽[2009]2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2-02

颁发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房山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房山分局关于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京药监房分稽[2009]21号

2009年12月2日

辖区各药品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落实整治药品经营企业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的通知》(京药监稽[2009]237号)文件精神,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维护公众身体健康,我局定于2009年11月至12月在我区开展集中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第一阶段的工作。

  本次专项行动重点对药品经营企业中存在的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全面检查食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和未标示文号等非药品产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对发现的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行为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类似的违法产品,按照国家局、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整治行动的公告》(2009年第69号)的要求,一律依法予以暂停销售,并按照职责归属依法查处。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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