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浙江省县级医院管理干部能力提升项目的实施意见
浙卫办[2013]235号
2013年9月25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及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卫生工作“两下沉、双提升”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县级医院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县级医院管理水平,促进我省卫生事业均衡发展,决定开展浙江省县级医院管理干部能力提升项目,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群众路线,牢固树立人才优先发展理念,大力加强县级医院管理人才培养,全面提升县级医院管理队伍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为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健康浙江”建设,全面建成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工作安排
自2013年起,用五年时间分步骤实施和推进。具体安排如下:
(一)挂职学习时间
挂职院长助理职务的,挂职学习时间为3-6个月;挂职科长助理的,挂职学习时间为3-12个月。
(二)时间安排
1.第一阶段(2013年10月-2013年12月)
确定各省级医院为第一批接收县级医院管理干部挂职学习医院(附件1),计划每年每家省级医院接收2-4名挂职学习人员,原则上接收院级领导。
2.第二阶段(2014年1月-2015年12月)
除省级医院以外的省内所有三级医院,可向我厅提出申请接收县级医院管理干部挂职学习。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进行考核筛选后,公布第二批接收县级医院管理干部挂职学习医院名单。每年每家医院接收2-4名挂职学习人员,原则上接收院级领导。
(三)第三阶段(2016年1月-2018年12月)
组织省内管理专家对前两个阶段的效果进行调研和评估,如果成效明显的,将挂职学习人员选派范围扩大至县级医院的中层管理干部。
三、选派人员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热爱卫生事业,责任心强,有吃苦耐劳和甘于奉献的精神。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完成挂职学习任务。
(三)挂职担任院长助理职务的管理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担任院级领导岗位时间在3年以内,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挂职担任科长(主任)助理职务的管理干部,原则上要求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管理岗位时间在3年以内,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工作步骤
(一)申报和推荐。由派出的县级医院按照自愿的原则提出挂职学习人员需求信息(附件2)并填报推荐表(附件3)。各县(市、区)卫生局研究确定需求计划,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年9月底之前将《县级医院管理干部能力提升项目挂职学习人员推荐表》报我厅。
(二)安排接收。我厅按照各县(市、区)卫生局的需求,与接收单位和所辖卫生行政部门协商,确定接收挂职学习人员的名单和时间。
(三)下达名单。我厅根据接收、派出单位推荐的人选情况,研究确定挂职的工作单位与岗位,并向接收单位和派出县(市、区)卫生局分批下达名单。
五、日常管理
(一)接收单位免收挂职学习人员的培训进修费用,应合理安排挂职学习人员的工作岗位和办公场所,同时要加强对挂职学习人员的管理,帮助提高管理能力。
(二)挂职学习人员在挂职期间,党团组织、人事、工资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享受派出单位福利待遇。
(三)挂职学习人员要服从接收单位的工作安排,遵守接收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请假超过7天的,需经接收单位及派出单位同意后,由接收单位报省卫生厅批准。
(四)挂职学习期间,无特殊理由,一般不能提前返回或缩短时间。如需延长挂职学习时间的,须征得本人、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同意,然后由接收单位函商派出单位同意后,报我厅批准。
(五)挂职学习人员的住宿安排及食宿费用由派出单位负责解决,接收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服务工作;挂职期间的路费,由派出单位按规定报销,原则上每人每月报销两趟路费(往返一次算一趟);挂职期间因公出差、学习、参加会议等费用支出由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协商解决。
六、 组织领导
(一)我厅对口支援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工作方案的制定,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项目的实施工作。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接收和派出单位要高度重视县级医院管理干部能力提升项目工作,指定一名领导专门负责、一名工作人员联络具体工作,并于每季度末反馈项目实施情况。
(三)挂职人员期满后要撰写个人挂职心得和工作总结,接收单位及时对挂职学习人员的工作、学习情况进行鉴定;挂职心得、工作总结及鉴定结果要报送省厅对口办。省厅对口办要将鉴定结果反馈给挂职学习人员所在单位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作为今后职务、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