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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6-26

发文字号

津发改价综[2014]56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6-27

颁发部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

正文内容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发改价综[2014]566号

2014年6月26日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批准调整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14]209号)收悉。鉴于医师实践技能考试内容和评价标准更加严格,我市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以及需要配备的专业设备和消耗的相关材料等成本费用逐年增长,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9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79号)规定,经研究,调整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医师实践技能考试费按以下标准向考生收取:临床专业和公共卫生专业为400元/人;口腔专业为450元 /人 ;中医专业(含中西医结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为350元/人,以上标准均含上交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费用。

  二、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与资格审核费为每考生 10元;医学综合笔试收费标准按照《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2]890号)规定执行。

  三、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五、接此文件后,请你局通知市医学考试中心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六、本通知自2014年6月27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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