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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30
渝府办发[2013]207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重庆市
现行有效
2013-10-3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项目 | 主要任务 | 贯 彻 措 施 | 责任部门 |
一、监督检查企业落实首负责任 | (一)监督检查奶畜养殖者落实首负责任。 | 组织并监督检查奶畜养殖者、奶站全面落实乳品质量安全制度,严格饲料、兽药的科学使用和管理。 | 市农委 |
(二)监督检查生鲜乳收购单位落实首负责任。 | 组织并监督检查奶站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严格执行生鲜乳收购、贮存、运输制度和不合格生鲜乳主动报告及无害化处理制度,严格生鲜乳质量检验,防止不合格生鲜乳流入市场。 | 市农委 | |
(三)监督检查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落实首负责任。 | 监督检查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落实以下首负责任: 1.具备自建自控奶源,对原料乳粉和乳清粉等实施批批检验,确保原料乳(粉)质量合格; 2.严格执行原辅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全项目批批检验、销售记录和问题产品召回等制度; 3.建立完善婴幼儿配方乳粉电子信息记录系统; 4.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 5.不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使用牛、羊乳(粉)以外的原料乳(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生产未经备案同意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6.制订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 7.落实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事故先行赔偿责任,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赔偿; 8.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市质监局 | |
一、监督检查 企业落实首负 责任 | (四)监督检查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落实首负责任。 | 组织并监督检查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落实以下首负责任: 1.采购和销售经监管部门批准企业生产的幼儿配方乳粉和列入监管部门公示目录的幼儿配方乳粉; 2.严格执行食品采购查验、索票索证、登记记录制度; 3.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从业人员上岗和定期培训制度; 4.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专区销售; 5.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幼儿配方乳粉,及时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对不合格和过期、变质婴幼儿配方乳粉,及时采取退市和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问题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6.落实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事故先行赔偿责任,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赔偿; 7.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市工商局、市商委 |
(五)监督检查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出口商或其代理商落实首负责任。 | 1.境外向我市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出口商或其代理商应按照备案规定进行备案,持有备案凭证; 2.对经营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作出保证,进口报检时提供对应生产日期或生产批次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检测报告,严格执行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3.要求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国内收货人配备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落实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事故先行赔偿责任,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赔偿; 5.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重庆检验检疫局 | |
二、强化监督监管 | (一)加强对奶畜养殖的规范指导和技术培训,推进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 | 1.扶持奶农合作社建设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支持乳品企业自建、参股和收购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推进奶业一体化发展。 2.在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实施《奶牛场卫生规范》,建立健全奶牛养殖档案,记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使用时间和用量,为建立生鲜乳质量追溯体系奠定基础。 3.推广机械化集中挤奶,保证挤奶质量。 4.查处使用“三无”奶牛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的行为。 | 市农委 |
(二)严格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的生产经营准入和资质审核,加强日常监管。 | 1.严格饲料生产经营的准入,依法查处不符合《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要求的饲料生产企业。 2.加强奶牛饲料质量安全的监督监测,对饲料生产、销售及养殖环节违法添加和使用违禁药物及非法添加物等案件的查处率达100%,对销售“三无”饲料(无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标签)等案件的查处率达100%,三聚氰胺监测合格率达100%。 | 市农委 | |
(三)强化对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辆的日常检查、交叉互检和巡查,坚决取缔不合格奶站和运输车辆。 | 1.按照方便奶牛养殖者、促进规模化养殖的原则对生鲜乳收奶站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严格审查和发放《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加强对生鲜乳收奶站的日常检查,及时查处或取缔不合格的收奶站。 2.对生鲜乳运输车辆的驾驶员、押运员,生鲜乳交接单严格审查,发放《生鲜乳准运证明》,确保生鲜乳在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 市农委 | |
(四)以抗生素、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为重点,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督执法,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 | 1.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各环节的监管,对规模养殖场采取“一对一”监管,强化并落实牛奶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2.围绕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各环节的掺杂掺假等违法行为。 3.建立生鲜乳质量监测网,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及时掌握生鲜乳质量水平,及时发现并处置不合格生鲜乳,为监督执法提供技术支撑。 4.建立跨区县、跨部门、跨行业的生鲜乳质量安全互动联防联控机制,坚决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妥善应对突发事件,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 | 市农委 | |
二、强化监督监管 | (五)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新建和扩建项目的核准。 | 按照国家婴幼儿配方乳粉发展战略规划,建立严格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新建和扩建项目审批核准制度。 | 市经济信息委 |
(六)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许可,全面实施《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 1.对取得产业政策证明,申请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企业,严格按照《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审查,实施生产许可。对不具备自建自控奶源,奶源质量无保障和不符合许可审查要求的,不予许可。 2.参照药品管理的措施,提高企业生产设备设施、原辅料把关、生产过程控制、检验检测能力、人员素质条件、环境条件控制、自主研发等方面的能力。 3.实施《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并加强对执行情况的检查审核。 | 市质监局 | |
(七)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备案、公布制度。 | 1.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建立产品备案制度,监督生产企业将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原辅材料、包装标签报市质监局备案。经备案同意,生产企业方可组织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销售。 2.公布并实时更新取得许可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方便经营者和消费者识别真伪。 | 市质监局 | |
(八)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再审核再清理工作,严格查处非法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行为。 | 1.2013年10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顿任务,并向市食安办报送清理整顿结果。 2.加强对乳品生产单位的监督检查,打击未取得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而超范围生产的违法行为。 | 市质监局 | |
(九)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及相关产品生产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法违规单位“黑名单”。 | 1.建立健全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单位信用档案管理制度、“黑名单”制度。 2.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包装材料、生产设备、工具器具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 | 市质监局 | |
二、强化监督监管 | (十)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的许可管理。 | 1.对申请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查。在食品流通许可项目和注册登记项目中实行分类单项审核和管理,对经营场所实施单独的现场核查,严格落实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范围标注,把好婴幼儿配方乳粉主体准入关。 2.建立健全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主体信息数据库。 | 市工商局 |
(十一)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重点开展经营单位保持许可条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 1.按照市场主体属地管理要求,监督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2.监督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设专区(专柜)经营经监管部门批准企业生产的和列入监管部门公示目录的幼儿配方乳粉。严格查处销售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和监管部门公示目录外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3.监督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进销货记录制度(“一单通”制度),健全完善供货商档案,索取每批次婴幼儿配方乳粉全项目检验报告等质量合格证明性文件。 4.监督经销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单位提供进口乳粉对应生产日期或生产批次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5.按照食品标签标识要求,监督检查上市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包装及标签标识,及时查处不合格产品。 | 市工商局 | |
(十二)开展食品流通环节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 组织全市开展食品流通环节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许可资质、落实首负责任、建立执行管理制度、产品包装标签及质量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 市工商局 | |
(十三)加强对母婴用品专营店和网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监管。 |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母婴用品专营店和网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市工商局 | |
二、强化监督监管 | (十四)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广告宣传的监管。 | 1.建立完善婴幼儿配方乳粉广告宣传审查和监测制度。 2.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广告宣传的监测,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市工商局 |
(十五)健全完善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法违规单位“黑名单”。 | 1.建设婴幼儿配方乳粉信用信息系统,整合电子监管系统、食品流通许可信息系统、快检、抽检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信用信息数据库。 2.建立健全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主体诚信电子档案,并将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的典型违法案件的经营主体直接纳入“黑名单”,实现监管部门联网共享,依法向社会公布。 | 市工商局 | |
(十六)试行药店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 | 在全市选择部分区县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药店专柜销售试点,实行专区专柜销售,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市逐步推广。 | 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
(十七)严格执行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 | 1.对向中国出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并在申请注册时明确拟出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品牌。严禁未注册企业向境内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 2.执行卫生证书确认,要求向中国出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附有出口国家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且卫生证书样本经国家质检总局确认。 | 重庆检验检疫局 | |
(十八)严格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入关报验审核。 | 1.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进口商或代理人报检时提供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经确认的卫生证书、预包装原文标签样张、原文标签中文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等资料。首次进口的,提供婴幼儿配方乳粉标准中列明的全项目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的,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复印件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要求项目的对应生产日期或生产批次的检测报告。 2.对标注获得奖项、荣誉、认证标志等内容的,提供经外交途径确认的证明文件。 3.要求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 4.对无中文标签标识的产品,一律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对报检时产品距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予受理,严禁进口大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到境内分装。 5.对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严格按规定及标准实施检验及签发证书,对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对检验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证明,并按照不合格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 重庆检验检疫局 | |
二、强化监督监管 | (十九)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入关后的后续监管。 | 1.对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实行备案管理,及时公布并实时更新取得许可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进口商及产品名录。 2.监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进口商落实婴幼儿配方乳粉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进口和销售相关信息,相关记录至少保存2年。 3.依托进口商备案系统,对进口商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监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进口商建立并落实不合格产品报告和召回制度、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 | 重庆检验检疫局 |
(二十)推行婴幼儿配方乳粉电子信息化管理。 | 推行婴幼儿配方乳粉电子信息化管理,力争在2014年年底前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电子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产品全程可查询、可追溯。 | 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重庆检验检疫局 | |
(二十一)建立并实施婴幼儿配方乳粉风险监测和定期监督抽检制度。 | 1.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市实际,系统和持续地收集生产、流通、出入境环节婴幼儿配方乳粉中生物性、化学性污染因素和有害因素;发现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市政府并通报市级相关职能部门。 2.以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网点为对象,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风险监测和定期抽检。抽检覆盖婴幼儿配方乳粉全部企业、全部品牌和全部品种。 | 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重庆检验检疫局 | |
(二十二)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 严格实施食品检验机构的认证认可,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提高检验能力和水平,保证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 市质监局 | |
三、加大打击 惩处力度 | (一)严厉查处倒卖和非法收购不合格生鲜乳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生鲜乳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的打击力度。 | 1.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调查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中的每起违法案件或线索,严查各类违法行为,保持对违法行为严惩重处的高压态势。 2.公安机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快速侦办相关刑事案件,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3.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公安、司法部门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沟通协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案件移送、联合检查、提前介入等协作机制。 | 市公安局、市农委、市质监局 |
(二)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篡改生产日期、涂改标签标识等违法行为。 | 市公安局、市农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 ||
(三)严厉查处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生产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违法行为。 | 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 ||
(四)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商标、特有包装装潢以及伪造产地等虚假表示、虚假宣传行为。 | 市公安局、市工商局 | ||
(五)严厉打击走私婴幼儿配方乳粉、原料乳粉和乳清粉行为。严查婴幼儿配方乳粉、原料乳粉和乳清粉逃漏检行为。 | 重庆海关、重庆检验检疫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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