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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10-28

发文字号

苏食药监察[2004]41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10-28

颁发部门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食药监察[2004]416号

2004年10月28日

各市食品安全(放心工程、专项整治)工作牵头单位,药监局、公安局、农林(渔业)局、经贸(商贸)委(局)、粮食局、教育局、卫生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检疫局、南京关区各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积极推进食品放心工程全面实施,有效评价食品放心工程成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制定印发了《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察[2004]442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现将《评价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我省开展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评价目的。通过开展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达到相互促进,总结经验,查找差距,完善措施,健全制度,落实责任,细化目标,巩固成果的目的。

  二、领会评价要求。综合评价从管理指标、品种检测指标及消费者满意度指标等几个方面进行量化评价,这使实施食品放心工程进行检查验收有了一个基准。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评价办法》的内涵,掌握评价要领,细化工作程序,健全操作方法,落实评价各项要求。

  三、做好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由食品安全(放心工程、专项整治)工作牵头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在《评价办法》试行的基础上逐步完善。本着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要求,分级开展综合评价活动。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形成合力,明确职责和任务。评价工作以自我评价为主,上级部门组织抽查评价为辅,强化抓好食品安全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

  四、 几点具体要求
  (一)请各市参照《评价办法》的规定,牵头单位组织各相关部门,逐条对照各项工作标准要求,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查找差距,提出改进措施。
  (二)《评价办法》中重点品种检测指标,涉及没有统一标准和方法的评价项目,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省相关部门确定。
  (三)各市食品安全(放心工程、专项整治)工作牵头单位接通知后,请会同各有关部门抓紧组织落实。各地可以在《评价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评价要求,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办法。对在落实评价要求、开展自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便对《评价办法》进行补充、完善。
  (四)请各市将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及总结材料,于2004年12月15日之前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全省将于今年年底前,依据《评价办法》,对各市的工作情况开展检查验收。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联系人:祝伦平,电话:025-83273730,传真:025-83273734,Email:zhulp@jsfda.gov.cn

  附件2:江苏省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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