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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区药品生产企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4-11

发文字号

浦社发[2007]卫字2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4-11

颁发部门

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我区药品生产企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通知

浦社发[2007]卫字22号

2007年4月11日

新区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规范化管理,防止病原微生物保管与使用不当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上海市卫生局于2006年下发了《关于在本市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的通知》(沪卫科教[2006]28号),并于2006年会同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通知》(沪卫科教[2006]44号),对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对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进行了安排。

  目前我区仍有部分企业尚未开展备案工作,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本区从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的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二、备案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天内申请备案。

  三、备案方法:
  (一)下载备案资料。各相关单位实验室可以登陆上海市卫生局网站(https//fbya844a323d525243b8bf511d0731b99c79hqcwqfu00q5q96bbn.fizh.ncu.cwkeji.cn:8080)或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网站(https//fbya1e5371ee11864cbebd39ed00e54581fbhqcwqfu00q5q96bbn.fizh.ncu.cwkeji.cn:8080),在《关于在本市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的通知》的附件中下载查询,也可向浦东新区卫生监督所咨询领取(联系电话:50344659)。
  (二)自我评估,确认实验室级别。各单位实验室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生物安全防护原则,对本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等级进行认真评估,确认本实验室是否属于BSL-1或BSL-2实验室。
  (三)申请备案。确认本实验室属于BSL-1或BSL-2实验室后,正确填写备案登记表。申请备案的实验室应向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提交实验室备案登记表、所属单位有关执照或许可证复印件。申请备案的BSL-2实验室,其实验室应达到BSL-2硬件设施基本标准要求,还应提交BSL-2实验室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备案受理地点:浦东新区市民中心卫生监督窗口(合欢路2号)。
  (四)备案登记。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对申请备案的实验室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予以登记。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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