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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全省县域药品配送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

2015-04-13

发文字号

陕卫办药政发[2015]9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4-13

颁发部门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全省县域药品配送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陕卫办药政发[2015]99号

2015年4月13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卫生计生局:

  为加快工作步伐,切实提升全省药品“三统一”工作效能,现就全省县域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如下。

  2014年10月,按照省政府《关于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 [2014]17号)精神,省医改办印发了《关于完善县域药品“三统一”配送管理的通知》(陕医改办[2014]10号),明确在现有药品“三统一”配送工作基础上,县级公立医院按照平等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自主选择增加配送企业,增加后总数不超过5家,县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进行捆绑配送,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改变目前药品配送效能低下的问题。

  文件下发后,各地高度重视,结合实际积极有序地开展了县域药品配送调整工作。我委也先后通过召开工作促进会、督办等形式推动工作落实。截止目前,各地基本完成了县域药品配送调整工作,确保了新的药品配送模式的顺利实施。但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报备工作不及时。目前还有榆林市的神木、绥德、米脂,延安市的黄陵、洛川和渭南市的华县共3个市、6个县(区)未按规定时限完成配送调整并向省上报备。二是政策执行有偏差。部分县区在工作过程中未严格落实省政府17号和省医改办10号文件相关精神,有2个县将原有配送企业淘汰出局,与在现有药品“三统一”配送工作基础上增加配送企业的要求不相符,导致企业投诉或新的配送模式无法启动,给临床用药带来了不稳定因素。三是工作程序不规范。个别县区配送企业增选工作完成后,未按要求报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把关,而是直接向省级报备,违反了工作程序。

  希望各地进一步提高对完善县域药品“三统一”配送管理工作的认识,认真总结经验,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存在问题,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切实提高配送效能,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各有关市县要加快工作进度,于2015年4月20日前,完成新的配送调整工作。届时仍未完成的,我委将约谈相关负责人员,进行督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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