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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程序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10-21

发文字号

赣府厅字[2004]15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04-10-21

颁发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程序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4]150号

2004年10月2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程序》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为了加强对全省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保证食品安全事故得到及时处理,对本省范围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依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信息来源  (一)事故发生单位和设区市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二)省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三)媒体披露;
  (四)消费者举报;
  (五)领导批办;
  (六)其他来源。

  二、建立报告、通报、举报登记制度  对各设区市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报告、有关部门的通报、消费者举报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按统一格式详细记录(见附件1),根据性质、情节、危害范围及程度,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做到件件落实。
  (一)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
  1.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生在管辖范围内的下列食品安全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1)患者超过30人的事故,应于2小时内报同级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患者超过100人或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学校、幼儿园等公共餐饮场所和地区性或全省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它食品安全事故,应于2小时内直接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同时报同级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跨辖区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在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时,应及时通知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应当做到日报或者即时报告。
  (二)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通报制度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必要时即时向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必要时向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者设区市人民政府以及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

  三、组织查办  (一)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获得食品事故信息后,向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发《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通报》(见附件2)。通报内容包括:主送单位、事由、通报意见,一般要求在7日内反馈处理意见。
  --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交省农业厅。
  --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交省质监局。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交省工商局。
  --消费环节及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事故交省卫生厅。
  --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其他部门的,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涉及相关设区市的食品安全事故,向相关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食品安全事故核查通知》(见附件3),通知内容包括:主送单位、事由、核查要求,应当明确核查事项及上报查处结果,一般要求5日内反馈结果,并要求随时上报有关查办信息,必要时要求日报。
  (三)建立督办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通报》和《食品安全事故核查通知》发出后,应当件件有查处结果。对未按规定时间反馈结果的,应加强督办。

  四、直接查办  (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制度,食品安全事故除通报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通知相关设区市查办外,对重大的或者造成较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负责组织调查组直接查办。
  (二)调查组可以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单独派员调查处理。
  (三)事故涉及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管辖职能的,应当有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组成联合调查组共同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事故查处结果的发布  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查处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结果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向社会发布。
  本程序执行中,如遇国家有新的政策规定出台,按国家的新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江西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登记表(略)
  附件2:食品安全事故案件处理通报(样品)(略)
  附件3:食品安全事故核查通知样品(样品)(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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