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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6-04

发文字号

晋卫药[2014]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6-04

颁发部门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的通知

晋卫药[2014]2号

2014年6月4日

各市卫生局,委直相关单位,委机关相关处(室、局)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4]163号),为落实好《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治发[2013]50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工
  省卫计委药政处负责汇总各地上报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新闻中心负责在委网站开辟专栏,做好各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转载工作;政法处负责修订原有不良记录制度;驻委监察室会同有关处(室)对医疗卫生机构涉及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进行查处。各市要建立、完善本级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人和相关单位联系人,并于6月15日前以市为单位报省卫计委药政处。

  二、建立逐级报送制度
  (一)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接到《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有关文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商业贿赂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名单等相关资料。
  (二)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查处或掌握本辖区内发生有《规定》第四条所列行为企业名单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至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关材料按照《规定》第十一条执行,同时填写《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报送表》(见附件1)。
  (三)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报送材料的核实或复核工作,在核实工作完成五个工作日内,将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在省卫计委政务网站上公布,并在公布后一个月内报国家卫生计生委。
  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将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听证,但听证内容不包括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

  三、签署廉洁购销合同
  医疗卫生机构、省药械采购中心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采购合同时,应当同时签署《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样本见附件2),列明企业指定销售代表姓名,以及不得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后将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等条款。廉洁购销合同中应当约定一旦有关企业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购销合同将自行解除。已发生购销行为但尚未签订廉洁购销合同的,应当于2014年6月底前完成补签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相关条款要求对进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相关企业及其代理人进行处理。

  四、加强综合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做好《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加强与司法机关和监察、财政、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信息沟通,及时核实、上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我委将定期对各市落实《规定》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联系人:马晋 联系电话:0351-3580300 电子邮箱:yaozhengchu201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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