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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和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3-26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14]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辽宁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3-26

颁发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和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4]15号

2014年3月26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13]3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56号)文件精神,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权责一致原则,为进一步减少监管环节、明确部门责任,优化资源配置、下移执法重心,充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建立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的市场监管体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和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一)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整合县(市、区)食品安全办公室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机构、职责和人员编制,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同级政府的工作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药品安全管理等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同时承担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整合有关部门所属的各类机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建后,要整合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所属的执法机构、派出机构、技术检验检测机构。重新调整布局结构,综合设置市场执法机构、基层市场监管所、技术检验检测和市场投诉举报等机构。具体设置形式由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三)划转市场监管人员编制。县(市、区)原食品安全办公室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全部划转到新组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管理。

  二、工作要求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改革工作,抓紧抓好本地区体制改革和机构职能调整,确保机构和职能整合到位、人财物划转到位,确保食品药品监管责任落实到位。要统筹安排,同步推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和工商、质监系统管理体制改革,及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办公室、工商、质监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能、机构和人员编制整合。省、市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改革的领导,机构编制部门和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改革的指导,做好各项工作衔接。改革后,在县(市、区)政府建立统一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模式。县(市、区)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工作于2014年4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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