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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妇幼保健重点学科和重点人才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4-03

发文字号

苏卫社妇[2013]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4-03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加强妇幼保健重点学科和重点人才管理的通知

苏卫社妇[2013]7号

2013年4月3日

  各市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有关医疗保健机构: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妇幼保健重点学科建设和重点人才培养的通知》(苏卫社妇[2012]12号)精神,我省评审确认了首批省妇幼保健重点学科(含建设单位)和省妇幼保健重点人才(含培养对象及青年培养对象)。为进一步加强妇幼保健重点学科和重点人才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明确妇幼保健重点学科建设和重点人才培养周期及管理要求
  (一)妇幼保健重点学科建设和重点人才培养的周期及管理要求。根据妇幼保健重点学科建设和重点人才培养的需要,我省妇幼保健重点学科建设和重点人才培养的周期均为3年。在周期内,省卫生厅对已命名的重点学科和重点人才实行年度考核。重点学科考核内容包括当地财政和所在单位的资金投入与使用、学科建设与管理、学科带头人与学科梯队建设、技术发展、社会效益等情况。重点人才的考核内容包括当地财政和所在单位的资金投入与使用、科研成果、社会效益等情况。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暂停当年度资助经费;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妇幼保健重点学科或重点人才称号。重点学科建设和重点人才培养期满后进行终期评估,终期评估内容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增加对预期目标实现等情况的考核。终期考核合格的,重新进入新一轮评审;终期考核不合格的,直接取消妇幼保健重点学科或重点人才称号,停止拨付最后一年资助经费。
  (二)妇幼保健重点学科建设单位和重点人才培养对象的周期及管理要求。现阶段,我省妇幼保健重点学科建设单位和重点人才培养对象(含青年培养对象)的建设与培养周期均为3年。在3年的建设(培养)周期内,将与重点学科及重点人才同样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建设单位或培养对象称号。建设(培养)期满后进行终期评估,终期评估原则上参照重点学科和重点人才的年度考核办法实施。终期考核合格、达到省定标准的,可直接确认为妇幼保健重点学科或重点人才(其中,重点人才青年培养对象须晋升为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终期考核不合格的,直接取消妇幼保健重点学科建设单位或重点人才(青年培养)对象称号。

  二、规范妇幼保健重点学科建设和重点人才培养的资金管理
  (一)妇幼保健重点学科建设的资金投入。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妇幼保健重点学科建设和重点人才培养的通知》(苏卫社妇[2012]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每个重点学科周期内建设资金投入不低于200万元,主要用于本科室建设、人才培养及科研创新等工作。原则上,市、县两级机构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与重点学科所在单位按各50%分担。省级财政对妇幼保健重点学科以分年拨付的方式给予定额资助,接受资助的学科所在单位需与我厅签订《江苏省妇幼保健重点学科建设合同书》(见附件1)。重点学科建设单位所需建设资金每个周期不少于50万元,全部由所在单位承担。
  (二)妇幼保健重点人才培养的资金投入。对每个妇幼保健重点人才在一个培养周期内的资金投入不少于30万元,主要用于重点人才开展科研和技术创新等工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承担。省级财政对每个重点人才在一个培养周期内以分年拨付的方式给予定额资助,接受资助的重点人才所在单位须与我厅签订《江苏省妇幼保健重点人才建设合同书》(见附件2)。重点人才培养对象及青年培养对象开展科研、创新等工作所需资金,每个周期不少于15万元,全部由所在单位承担。
  (三)妇幼保健重点学科建设和重点人才培养的资金管理。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学科和人才所在单位,要在确保妇幼保健重点学科建设和重点人才培养资金投入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对资金的使用与考核管理,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完善妇幼保健重点学科建设和重点人才培养的保障措施
  (一)完善重点学科建设和重点人才培养的政策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重点学科建设和重点人才培养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全面保障。积极争取当地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加大对妇幼保健重点学科建设和重点人才培养的资金投入。制定有利于重点学科建设和重点人才培养的改革措施,营造优先发展高新、实用技术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政策氛围。
  (二)健全重点学科建设和重点人才培养的动态管理制度。省卫生厅将在进一步完善妇幼保健重点学科和重点人才的评审标准与办法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动态管理制度,逐步形成科学合理、操作性强、可测量的考评指标体系,定期进行考核,不断提高重点学科和重点人才培养的管理水平。各市卫生行政部门以及相关学科和人才所在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管理,确保重点学科建设和重点人才培养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大重点学科建设和重点人才培养的工作力度。各地要根据国内外妇幼保健技术发展趋势和人民群众妇幼保健服务需求,结合自身优势,科学确定本地本单位妇幼保健重点学科发展方向,改造传统学科,发展新兴学科,推动妇幼保健技术创新,努力建设一批省内一流、国内领先的重点学科群,并以此为基础,积极构筑人才高地,加快培养和引进重点人才的步伐,推进重点学科建设和重点人才培养工作不断深化。

  附件:(略)

  1、江苏省妇幼保健重点学科建设合同书
  2、江苏省妇幼保健重点人才培养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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