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做好第二届国医大师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3]125号
2013年12月3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市卫生局各直属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有关单位:
按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评选第二届国医大师的通知》(人社部函[2013]217号)安排,为做好我市评选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范围和推荐名额
评选推荐范围:全市卫生和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等机构从事中医中药工作的人员。
推荐名额:各区县、各单位原则上可推荐1人。在此基础上,我市将推荐2名人选参加评选。
二、评选推荐条件
“国医大师”人选一般应为省级名中医或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医药事业,品行端正,医德高尚;
(二)在全行业具有较大影响,为发展中医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
(三)坚持临床工作,经验丰富,技术精湛,深受群众赞誉;
(四)中医药理论造诣深厚,学术成就卓越,学术思想或技术经验有特色;
(五)无私传授学术思想和技术经验,积极培养传承人;
(六)从事中医临床或鉴别、炮制等中药临床使用相关工作50年以上(截至到2013年12月31日),具有主任医师、主任药师或同等专业技术职务;
(七)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违规等问题。
三、评选推荐程序
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面向基层一线,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应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广泛征求意见。推荐单位负责本单位推荐程序的规范性和推荐人选材料的真实性。
(一)推荐人选由所在单位组织推荐并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后,经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共同审核,提出推荐对象,报市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推荐人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审议。经市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审议后,确定我市推荐对象,报“国医大师”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预审。
(二)对“国医大师”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预审确定的正式推荐对象,由市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市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后,向“国医大师”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公示及处理情况。
(三)“国医大师”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表彰建议人选名单,报请领导小组审议确定拟表彰对象,并在全国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根据推荐、评审和全国公示情况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四、评选推荐要求
(一)评选推荐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推荐条件进行,坚持以政治表现、医德医风、技术经验、学术成就、群众公认作为衡量标准,推荐的候选人要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引导性。
(二)推荐单位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认真填报推荐对象有关材料,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报送材料包括:本单位公示情况1份、《第二届“国医大师”推荐审批表》一式5份,随附推荐人选2寸免冠彩色近照五张,于12月9日(星期一)前报市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将所有材料电子文本及照片电子版发至电子邮箱
mjtcmd@163.com,逾期不予受理。
推荐审批表可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府网站(
www.satcm.gov.cn)“国医大师评选表彰”专栏下载。
(三)严肃评选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推荐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经查实后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评选推荐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五、奖励办法
按照国家表彰通知要求,对评选出的人选授予“国医大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证书,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六、组织领导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联合成立天津市评选推荐第二届“国医大师”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评选推荐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天津市卫生局中医处,负责评选推荐的日常工作。
联 系 人:天津市卫生局中医处马杰
联系电话(传真):022-23337688
电子邮箱:
mjtcmd@163.com
通讯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4号 天津市卫生局中医处
邮政编码:300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