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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3-11

发文字号

皖人口发[2014]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安徽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3-11

颁发部门

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安徽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皖人口发[2014]2号

2014年3月11日

各市、县人口计生委:

  2014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并于1月23日公布施行,在我省正式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即单独两孩政策)。为确保单独两孩政策在我省规范有序施行,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4]1号),我委制定了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解释,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解释

  一、 关于独生子女的认定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独生子女按照以下标准确认:
  (一)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无子女的夫妻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其已死亡子女未曾生育或收养过子女的;
  (三)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四)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五)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丧偶后,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六)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政策过渡期生育问题的处理
  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公布后,2014年1月23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公布实施前,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以下简称单独夫妇)已怀孕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规定予以补办《生育证》。

  三、关于要求再生育的单独夫妇,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问题的处理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4]1号)规定,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自再生育申请批准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予追回。

  四、关于要求再生育的单独夫妇,申请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问题的处理
  要求再生育的单独夫妇已申请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并进入鉴定程序的,无需继续进行鉴定;已鉴定为不符合病残儿标准的,可以申请再生育。

  五、关于中央《决定》公布前生育问题的处理
  中央《决定》公布前,当事人发生的违法生育行为,尚未处理的,适用原《条例》规定,但适用新《条例》轻于原《条例》的,可以适用新《条例》

  以上解释与原《〈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过程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皖人口发[2012]14号)内容不一致的,以此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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