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对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立即开展监督检查的通知
陕卫法发[2009]180号
2009年5月11日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贯彻卫生部《关于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控应对和应急准备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09]50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卫发明电[2009]68号)的精神,积极落实省政府常务会关于我省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的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接通知后,应立即组织对辖区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现就监督检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和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组织领导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指示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精神实质,正确认识当前我省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严峻形势,坚持“密切跟踪、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的原则,切实加强对防控H1N1流感的组织领导,把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卫生部领导关于“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深入一线,监督检查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指示精神,在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督,并根据本通知要求,立即依法开展对疾控机构、医疗机构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的监督检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
二、依法监督,切实履行卫生监督职责
1、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部署和确定的监督检查任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甲型H1N1流感的疫情防控工作。要积极主动配合应急、疾控、医政部门开展工作,深入一线,重点对传染病报告、病例监测、预检分诊、发热门诊以及集中空调消毒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疾病控制、医疗机构进行通报。
2、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要立即对酒精、过氧乙酸及其他含氯制剂等消毒剂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生产现场和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是否符合卫生规范要求,并将合格生产企业进行公告。在特殊时期,可要求生产企业对其消毒剂销售流向定期向卫生监督机构告知,同时向卫生监督机构报送出厂消毒产品检测报告备查。市、县卫生监督机构在加强对所在地消毒剂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同时,要对当地市场销售的消毒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对销售单位的索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索证不全的消毒产品不得上市销售,产品质量和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得上市销售。严厉依法打击销售无证消毒剂产品的行为,杜绝不合格产品和无证产品流入市场。
3、以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消毒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消毒人员的专业培训以及发现发热对象的登记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
4、加强对宾馆、饭店等场所卫生消毒的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监督检查消毒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对其卫生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情况。
5、加强对学校、托幼机构的传染病防控制度的落实情况,重点监督检查其场所消毒制度、发热人员登记和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及时培训,提高卫生监督人员应对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业务知识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积极组织开展全员甲型H1N1流感业务知识的培训,尤其要加强对重点科室、重点人员的强化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预检分诊制度,甲型H1N1流感流行特征、报病流程及消毒防护等,注重培训效果,确保培训质量,力求通过培训,切实提高卫生监督人员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监督检查和应急处置能力以及个人防护能力。
四、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保证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1、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要保持对预防和控制甲型H1N1流感工作的高度敏感性,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各项监督职责,制定和落实卫生监督工作应急预案。做好值班安排,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和工作人员之间要保持通讯畅通。各设区市防控甲型H1N1流感卫生监督应急预案要于2009年5月15日前报送省卫生厅法监处。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接本通知后,要立即按要求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将本辖区监督检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书面报送同级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或主管部门,并抄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各设区市的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要于2009年5月15日前报送省卫生厅法监处。
省卫生厅联系人:王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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