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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乡村社区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

2013-01-07

发文字号

沪卫基层[2013]00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1-07

颁发部门

市农委、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教委、上海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乡村社区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沪卫基层[2013]003号

2013年1月7日

  各郊区县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农业委员会:

  乡村社区医生作为农村最基层的卫生服务人员,长期以来在维护本市郊区农村居民健康方面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本市村卫生室由村集体或政府筹资兴办,积极开展村卫生室布点优化和标准化建设并实施镇村卫生一体化管理;本市新农合制度建立伊始,就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并实施门诊统筹;近年来,根据国家医改精神和本市郊区实际,全面推行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门诊诊查费减免、实施乡村社区医生纳入社会保障、落实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以及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等政策措施,有效保障和促进了村卫生室、乡村社区医生队伍建设。为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村卫生室“网底功能”,保障本市郊区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精神,结合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本市乡村社区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本指导意见中乡村社区医生是指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生,包括老一代乡村医生(指本市2004年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以及通过“上海市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考试并颁发乡村医生证书的两类乡村医生)和新一代乡村社区医生(指本市郊区2006年起订单定向免费培养的具有临床医学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新一代执业(助理)医师)。
  围绕本市城郊卫生统筹、均衡发展的医改目标,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本市郊区实际出发,明确乡村社区医生职责,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完善培养培训制度,落实乡村社区医生收入增长、养老保障等政策,鼓励引导各类较高素质的医疗卫生人才到村卫生室执业,在“十二五”期末建成一支用得上、留得住,熟悉农村,满足村卫生室初级卫生保健服务需要,具有良好专业素质的新型乡村社区医生队伍,为保障本市郊区基层卫生事业健康、均衡、可持续发展提供适宜人才。

  二、明确乡村社区医生职责
  乡村社区医生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体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指导下,按照相应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社区卫生信息调查、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治和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区县级医疗机构;作为家庭医生团队重要一员开展家庭医生制服务;开展新农合政策宣传及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三、科学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合理配置乡村社区医生
  郊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郊区城市化进程、行政村撤并调整、人口的迁入导出、居民健康需求及地理位置等因素,会同镇乡政府,科学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中心村设置1所中心村卫生室,偏远地区一般村设置村卫生室。随着郊区“三个集中”的推进,适时优化调整村卫生室网络布局,提高卫生资源使用效率。村卫生室的设立、变更和撤销须经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郊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村卫生室设置规划,科学制定乡村社区医生配置、培养规划。到“十二五”期末,每所村卫生室要配备不少于2名医务人员,其中至少1名具有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中心村卫生室可增加医务人员配置;根据妇幼保健工作需要,适当配置女性医务人员。

  四、加强乡村社区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一)严格乡村社区医生执业资格。郊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乡村社区医生的执业准入,加强执业管理和监督考核。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药品等其他专业服务的人员也须通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岗位证书。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二)强化郊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郊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社区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明确管理职责,落实管理责任,加强行业监管。要科学划分郊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量,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业务技术流程和绩效考核标准,并组织力量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社区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
  (三)完善镇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各郊区县要全面实施和深化镇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创新体制机制,突破管理瓶颈,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保障乡村社区医生正当权益。受郊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镇乡政府委托,镇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村卫生室的机构、人员、业务、财务、药品器械供应和绩效考核分配实行统一管理;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乡村社区医生的业务指导,提高其业务技术水平;要安排全科医生定期下沉,方便郊区农民公平、可及地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要积极探索乡村社区医生参与家庭医生制服务的有效做法,做好乡村社区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有效衔接。2006年及以后订单定向免费培养的新一代乡村社区医生毕业后,应按照入学前签订的定向就业协议,到生源所在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到,由镇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有关规定与之签订合同,派驻村卫生室工作;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可经公开招聘规定程序纳入事业编制。郊区县卫生、财政等部门要会同镇乡政府加强对本辖区镇村卫生一体化管理的指导与监管,促进一体化工作不断完善。
  (四)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以本市新农合镇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的全面完成为契机,将村卫生室纳入区县区域卫生信息化平台建设和管理的范围。针对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加强相关信息化功能开发和运用,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镇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完善区域信息平台资源的互联共享,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对村卫生室卫生服务行为、药品器械管理、绩效考核,以及新农合结报等工作的支撑作用,促进乡村社区医生与村卫生室的服务效能和资源使用效率的提升。

  五、进一步加大乡村社区医生培养培训力度
  根据本市乡村社区医生的现状,分类分层开展培养培训工作,重点加强新一代乡村社区医生的培养。同时,鼓励推动老一代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变,促进乡村社区医生队伍整体业务素质和水平的提高。
  (一)加强新一代乡村社区医生培养。郊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本市有关文件精神和本区域乡村社区医生配置、培养规划,加强与教育部门沟通,提出并落实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计划。大力开展3年制大专学历全科方向的乡村社区医生定向培养工作,充实村卫生室乡村社区医生队伍;同时,鼓励探索新一代乡村社区医生“3+2”培养模式,即在3年专科学习的基础上,再经2年临床和公共卫生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注册为助理全科医师。落实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政策,免除的学费、免缴的住宿费和生活费补助由区县财政在医疗卫生支出中统筹落实。
  (二)推动乡村社区医生在职大专及专升本学历教育。郊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区县乡村社区医生培养规划,依托本市有关医学院校,鼓励并支持在职老一代乡村医生进行医学类大专学历教育。对部分已取得大专学历的乡村社区医生,积极探索开展在职专升本学历教育,重视创造与提供良好的学历教育环境,促进乡村社区医生整体学历层次不断提升。郊区县、镇乡政府可对乡村社区医生学历教育所需经费进行补助。
  (三)加强乡村社区医生岗位业务与技能培训。根据乡村社区医生自身实际和工作需要,市、郊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镇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分层次开展针对性培训,提高培训绩效。市卫生行政部门通过远程教育卫星网络,对在岗乡村社区医生实施远程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所需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在医疗卫生支出中统筹落实。郊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本区县统一的乡村社区医生培训规划,将岗位业务与技能培训列入乡村社区医生继续医学教育范畴,并加强管理,作为考核和聘用的依据之一;要落实培训专项工作经费,确保每位乡村社区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镇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以郊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的培训规划为指导,制订乡村社区医生的业务与技能培训具体计划并有效落实;郊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把镇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乡村社区医生的日常培训作为其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六、完善老一代乡村医生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政策
  (一)建立健全老一代乡村医生收入稳步增长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完善老一代乡村医生补偿政策和多渠道补偿机制,统筹安排基本医疗服务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和专项补助,切实保障老一代乡村医生的收入待遇。各郊区县要进一步加强和做实镇村卫生一体化管理,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加强对老一代乡村医生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建立健全与服务绩效、群众满意度等挂钩的收入分配管理机制。各郊区县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进一步提高老一代乡村医生社会保障水平。为推动城郊均衡一体化发展,各郊区县要按国家社会保险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9号)要求,将在职乡村社区医生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消除城郊社会保障差异,不断提高他们养老、医疗等保障水平。对已退休的老一代乡村医生,各郊区县可以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逐步提高他们的保障水平。社会保障支出,由区县、镇乡财政承担。

  七、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乡村社区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把加强乡村社区医生队伍建设作为郊区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纳入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考虑,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郊区县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在本意见印发年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医改办公室、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委员会、市农业委员会备案。
  (三)落实资金投入。各郊区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社区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村卫生室建设,以及乡村社区医生培养培训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市级财政将通过转移支付对财政困难区县给予适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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