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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 3 个文件的通 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8-19

发文字号

鲁卫医字〔2018〕7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山东省卫生计生委

正文内容

各市卫生计生委,委属(管)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

  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向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未经卫生计生行政 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 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 活动应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不得开具麻 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和处方,并为患者建立电子病 历。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严格 按照《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进行调整,重新提出执业登记申请。

  二、加强互联网医院管理

  互联网医院应当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办理执业登记手续。互联网医院开展业务内容应当与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临床科室保持一致,不得超出其诊疗科目范围。省卫生计生委在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框架下依托省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建立山东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 www.telemedicine. net.cn),与互联网医院登记机关对互联网医院实施共同监管。互联网医院应当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并与山东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完成数据对接。互联网医院应纳入当地质控体系,相关服务纳入实体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和医疗机构评审,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合作建立的互联网医院,合作方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合作协议失效的情况,需要重新提出申请。

  三、推动远程医疗服务健康发展

  省卫生计生委依托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立省远程医疗服 务监管平台,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应统一接入省远程医疗 服务监管平台。医疗机构间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应签订远程医疗 合作协议,明确远程医疗服务流程。由邀请方实施医学影像、心 电、超声病理等辅助检查,受邀方出具相应辅助检查报告的,应 在远程医疗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实施远程医疗服务后,有关诊 疗意见报告应由受遨方相关医师签名后通过传真、扫描文件或电 子签名的电子文件等方式告知邀请方。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 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各级卫 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提供远程医疗服务 的监督管理,将远程医疗服务纳入当地质控体系,确保远程医疗 服务质量和安全。

     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医政医管处联系人:颜军

  联系电话: 0531-67876323

  规划与信息处联系人:程志

  联系电话: 0531-67876127

  中医药管理处联系人:潘凯

  联系电话: 0531-67876318

  省远程医疗服务平台联系人:张喜雨

  联系电话: 18653107651

  附件2

  山东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

  审核标准及流程

                 (2018年12月29日)

  10月19日,我委转发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并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技术要求、人员资质、诊疗行为、电子病历、在线处方、信息安全和患者隐私保护等内容进行了规范。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要求及我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体系的通知》(鲁卫办字〔2018〕 157号)精神,我省研发了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与互联网医院登记机关对互联网医院实施共同监管。

  一、工作要求

  (一)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按要求向其执业登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二)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互联网医院的,需在取得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出具的《互联网诊疗服务审核报告》后,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提出执业登记申请。互联网医院开展业务内容应当与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临床科室保持一致,不得超出其诊疗科目范围。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互联网医院”;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 +合作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

  (三)互联网医院开展诊疗活动应连通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并及时推送互联网医疗服务数据,做到“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产生的数据全程留痕,可查询、可迫溯。

  二、注册流程

  (一)用户注册

  注册用户应登录山东省互联网诊疗监管平台进行用户注册,注册完成后等待监管平合审核。监管平台对注册用户资格审核通过后,将向注册用户所填写的手机号码发送审核通过短信,用户在接收到审核通过短信后需及时登录互联网诊疗监管平台提交相关资料。

  (二)服务机构资料上传

  注册用户审核成功后,需再次登录山东省互联网诊疗监管平台,通过“服务机构申请”模块提交以下资料的电子版 (证书提供照片或扫描电子版):

  (1)单位法人证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互联网医院申请书

  (4)互联网医院可行性报告

  (5)信息系统技术手册

  (6)信息系统操作手册

  (7)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级别证书

  (8)电子病历等级证书

  (9)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需提交;第三方合作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证书以及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协议/合同。

  (10)开展互联网诊疗所需的设备设施及网络资源,以及互 联网医院根据开展业务内容所需要设置的相应临床科室、人员等数据。

  (三)监管平台出具审核报告

  医疗机构按照要求提交完毕资料后,由山东省互联网诊疗监管平台的工作人员对所提交的资料逐项进行审核,审核无问题出具《互联网诊疗服务审核报告》。审核存在问题,将联系用户进行资料修改或补充。

  (四)发证机关办理(线下)

  通过监管平台审核后,对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互联网医院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提出申请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原因和理由,附可行性报告。

  (2)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情况(即由山东省远程医学中心代章出具的《互联网诊疗服务审核报告》) 。

  (3)医疗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4)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附件:山东省互联网诊疗监管平台注册操作说明

  附件

  山东省互联网诊疗监管平台注册操作说明

  一、访问地址

  通过以下地址链接登录: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政务网站(内网): http:// 172. 16. 12. 253

  山东省远程医疗专线网(内网): http://11.0.0. 37

  山东省远程医学中心(外网): http: //www.telemedicine. net. cn

  二、注册用户

  用户进入系统首页点击“用户注册”按钮,用户需要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姓名、法人姓名、法人联系电话、用户名、密码、注册人姓名、注册人身份证、手机号、手机验证码等十项信息,注册完成后等待系统审核,

  系统审核后注册人会收到系统反馈的短信,若不成功则 会告知不成功的原因,成功注册后即可填报材料,申请互联网医院。

  三、服务机构申请

  注册成功后,重新进入系统首页,并点击“服务机构申请”模块,在该模块中填写和上报申请互联网医院所需的信息和资料,共分为基本信息、注册信息、临床科室和服务人员四个部分:

  (1)基本信息:需上传本医疗机构的单位法人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注册信息:主要填写互联网医院申请的相关信息,如申请互联网医院名称、服务器型号、服务器数量、服务器地址、远程医疗和互联网服务网址等信息;以及上传互联网医院申请书、互联网医院可行性报告、信息系统技术手册、 信息系统操作手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级别证书、电子病历等级证书等文件。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还需提交第三方合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以及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协议/合同等资料;以及与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合对接情况、与省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对接情况,根据互联网医院准入标准,申请医院必须与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信息对接才可获得准入资格。

  (3)临床科室:需填写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科室编码、科室名称、床位数等诊疗科室信息。

  (4)服务人员:需把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服务人员上报到监管平台,主要包含工作科室、人员姓名、人员性别、 身份证号、参加工作时间、技术资格等信息。

  上述信息全部提交完成后等待系统工作人员审核,审核结果可以在注册信息查询中查询。

  四、注册信息查询

  查询注册互联网医院的申请审核状态,通过列表查看是 否通过审核,若审核不通过可以点击“审核结论”查看未通 过原因,再根据未通过的原因修改相关信息和补充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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