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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计划生育监督工作指南(试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8-11

发文字号

沪卫计监督[2016]03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8-11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上海市<计划生育监督工作指南(试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卫计监督[2016]035号

2016年8月11日

宝山区、嘉定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国卫监督发[2015]91号),更好地推动计划生育监督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局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监督工作指南(试行)〉使用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委制定了《上海市<计划生育监督工作指南(试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指南》”,见附件),在宝山区、嘉定区组织开展《指南》使用试点工作。请试点区和有关单位及时组织开展试点工作,认真对照《指南》开展计划生育监督工作并收集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和建议,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完成。

  特此通知。

  上海市《计划生育监督工作指南(试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更好推动计划生育监督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局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监督工作指南(试行)〉使用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决定在本市开展《计划生育监督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使用试点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工作,探索计划生育监督工作的模式和方法,推动计划生育监督工作有效开展,研究计划生育监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修订完善《指南》内容,为今后国家和本市依法、科学、规范地开展计划生育监督工作提供参考依据和实施经验。

  二、试点单位
  宝山区卫生计生委、嘉定区卫生计生委。

  三、工作内容
  (一)组织开展《指南》的宣贯、培训工作;
  (二)结合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工作实际,提出《指南》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和建议。

  四、职责分工
  (一)市、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为试点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和经费保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二)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认真指导试点工作依法、科学开展,及时研究处理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完善工作措施。
  (三)各试点区卫生计生委根据试点工作要求开展《指南》的宣贯、培训工作,结合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工作实际,及时总结上报试点工作成效经验、问题困难和意见建议。

  五、工作进度和要求
  (一)2016年7月31日前,各试点区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试点工作联系人,组织开展《指南》的宣贯、培训工作。
  (二)2016年8月-2016年10月,各试点区结合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实践,收集汇总试点工作情况,对《指南》提出完善、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各试点区对辖区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指南》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进行梳理总结,并按时报送。区卫生计生委监督所于2016年11月10日前将总结报送至辖区卫生计生委和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区卫生计生委于2016年11月15日前将总结报送至我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于2016年11月15日前将本单位总结报送至我委。
  (四)各试点区要高度重视《指南》使用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指派专人负责试点工作,本着“带着问题”、“寻找问题”的思路去试用,同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各试点区要结合此次试点工作,在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监督队伍和提升计划生育监督执法能力上下功夫,开展《指南》的宣贯、培训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将视情况组织对试点工作开展督导评估。

  联系人:市卫生计生委监督处 白曙光23117910
  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 励 益33976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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