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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用电气医疗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病人监护仪自愿召回情况的报告

发布日期

2012-11-12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械注[2012]83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11-12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通用电气医疗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病人监护仪自愿召回情况的报告

沪食药监械注[2012]834号

2012年11月12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日,我局收到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自愿召回通用电气医疗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病人监护仪[注册证号:苏食药监械(准)字2011第2210950号]的《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具体见附件)。该产品的报警功能在新生儿模式下无法发挥作用,这可能导致漏掉致命性心律失常报警,从而可能导致严重事故,企业将召回级别定为一级。

  鉴于该产品的生产地在江苏,我局已将本次召回信息抄送江苏局,并要求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将本次召回信息报送江苏局。

  特此报告

  附件: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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