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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食盐监管执法主体变更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8-02-27

发文字号

深法制[2018]4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深圳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2-27

颁发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正文内容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食盐监管执法主体变更的公告

深法制[2018]45号

2018年2月27日

  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食盐监管执法主体变更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食盐监管执法主体变更公告

  根据《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办发[2017]44号)、《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食盐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编办[2017]37号),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已调整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结合《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现将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监管所对应新增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食盐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职责,组织查处跨区域或重大食盐违法案件。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监管所具体负责辖区食盐安全监管工作。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行政法规
  1.食盐专营办法
  2.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二)深圳经济特区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
  (四)规章
  深圳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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