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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完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6-20

发文字号

沪价费[2018]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7-01

颁发部门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市环境保护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完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机制的通知

沪价费[2018]3号

2018年6月20日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各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将本市完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性质
  医疗废物处置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医疗废物处置费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向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单位收取。

  二、医疗废物处置费计费方式
  (一)有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单位可自主选择按住院病人实际占用床日数或按医疗废物的重量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
  (二)无住院病人的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单位月平均产生医疗废物100公斤以下的,按定额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月平均产生医疗废物100公斤及以上的,按医疗废物的重量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

  三、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
  表1:2018年度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完善医疗废物处置相关配套机制
  (一)落实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单位将医疗废物移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时,应在转移联单上据实填报医疗废物重量,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复核后,双方签字予以确认。
  (二)赋予医疗卫生机构选择权。有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单位可自主选择按重量计费或按床位计费,每年年初与处置企业签订处置协议时予以确定本年度计费方式,一个计费周期内不再调整。
  (三)建立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为保障本市医疗废物处置工作长期平稳运行,建立与每床日医疗废物产生量相挂钩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限全市按床位计费的医疗卫生机构)。按床位计费的价格联动机制:
  N=3.9×M/1.25
  备注:N为后续年度按床位收费标准,M为按床位计费的医疗卫生机构全年平均每床日产生医废重量,1.25为2016年全市平均每床日产生医废重量,3.9为2018年按床位收费标准基准价。
  医疗废物产生量与签约床位数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一季度前提交,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对相关数据进行复核、确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据此公布当年按床位收费标准,并抄送市物价局、市环保局、市卫生计生委。

  五、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与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单位按自然年签订集中处置服务协议,明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运频次等相关事宜。

  六、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单位应通过转帐方式将医疗废物处置费支付到指定帐户。

  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合理控制成本,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及时收运、规范处理、严格防控医疗废物处置风险,为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单位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八、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市卫生计生委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监管,指导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正确分类、合规处理,切实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减量工作的考核。市环保局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一步提升环保排放标准、完善运输环节管理、增加对小型医疗卫生机构的收运频次。

  九、崇明区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由崇明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规定。

  十、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实行。沪价费[2010]010号文件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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