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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乳制品流通环节安全监督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7-16

发文字号

黑食药监乳品[2014]16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7-16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乳制品流通环节安全监督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黑食药监乳品[2014]166号

2014年7月16日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乳制品流通环节安全监督检查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试行)执行。

  乳制品流通环节安全监督检查操作规程(试行)

  为规范流通环节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乳制品经销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各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程序,保障乳制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食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部门对乳制品经销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适用本操作规程。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七)《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
  (八)《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九)《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
  当制定本规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本规范。

  三、职责分工
  (一)省级监管部门职责:负责全省乳制品流通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制定政策、规范,监督指导市、县级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乳制品经销单位监督管理工作。
  (二)市、县级监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域内的乳制品经销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一)监督检查主体合法。
  1. 开展监督检查的部门符合法定权限。
  2. 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符合法定要求。
  (二)做好监督检查准备工作。
  1. 准备与监督检查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法律文本;
  2. 准备与监督检查工作有关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等文书;
  3. 准备与监督检查工作有关的摄像机、照相机、录音笔等调查取证设备;
  4. 准备与监督检查产品有关的买样资金、抽样工具、包装物品;
  5. 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准备相关快速检验检测仪器或便携式检验检测仪器等。
  (三)监督检查符合法定程序。
  1. 按要求编制监督检查计划并备案;
  2. 依法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3. 依法开展常规监督检查;
  4. 检查人员数量符合法定要求,依法出示证件;
  5. 依法履行回避制度;
  6. 抽取样品符合要求;
  7. 委托检验符合要求;
  8. 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符合要求;
  9. 按要求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并归档。
  (四)证据收集符合法定要求。
  1. 全面调查收集证据;
  2. 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符合要求;
  3. 书证符合要求;
  4. 物证符合要求;
  5. 视听资料符合要求;
  6. 证人证言符合要求;
  7. 当事人陈述符合要求;
  8. 检验、鉴定结论符合要求;
  9. 现场笔录符合要求。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级以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乳制品经销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报上一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前往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出具《乳制品经销单位监督检查通知书》(见附件1)
  (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依照相关规定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乳制品经销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表》(附件3)的有关事项,在表中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结果和存在的问题,并填写检查结论及处理意见。
  检查结束后将企业存在的问题填写在《乳制品经销单位现场检查不合格项目情况表》(见附件2)中,此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由企业进行整改,另一份则由检查组带回存入企业档案。
  (四)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检查结论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签字。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签署异议。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就监督检查结论向本单位汇报。
  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由监督检查人员书面记录后存档。
  (五)需要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出工作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
  (六)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后,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记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重点项目
  对乳制品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应填写《乳制品经销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表》(见附件3),并结合检查内容,对企业作出检查结论。
  (一)企业资质情况
  1. 营业执照;
  2. 流通许可证;
  3. 经营范围;
  4. 经营条件。
  (二)质量管理制度
  1. 质量管理文件;
  2. 岗位职责制度;
  3. 档案记录和凭证管理。
  (三)岗位人员
  管理人员资质、培训与考核。
  (四)设施设备
  1. 专区专柜销售乳制品;
  2. 冷藏设施设备;
  3. 计算机;
  4. 库房。
  (五)经营质量安全管理
  1. 质量保证协议;
  2. 销售进口乳制品相关资质材料;
  3. 检查记录和电子信息录入;
  4. 保质期检查;
  5. 包装及标签标识检查。

  七、监督检查情况处理
  (一)现场处罚。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非现场处罚。在监督检查、调查终结后,需要立案调查的,办案机构将案件有关材料提交案件审理机构,由案件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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