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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2-01

发文字号

闽卫医政函[2014]52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2-01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卫医政函[2014]525号

2014年12月1日

各设区市卫生局(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各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省中医药研究院: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50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基本药物目录范围
  我省基本药物目录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为主,《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2009版)》中未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的101种药品(其中: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64种、中成药37种)纳入我省基本药物范围,共计621种,其中: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381种,中成药240种。

  二、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标准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比例
  全省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规划设置的行政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中药饮片除外)。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其他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制度实施范围,配备使用并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
  为促进双向转诊、分级诊疗,兼顾不同医保支付水平和基层与当地公立医院用药衔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从医保(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中,配备使用一定数量或比例的药品,以满足患者用药需求,落实零差率销售。其中:甲类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年配备使用非基药品种数不得超过我省基本药物品种总数(621种)的20%,乙类卫生院和丙类卫生院不超过15%。此外,为适应上级医院转诊基层的主要常见慢性疾病(高血压、糖尿病、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慢阻肺、冠心病、高血脂)治疗的需要,继续将《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通知》(闽卫农社[2011]15号)中所列甲基多巴等61种药品作为基层常见慢性疾病双向转诊用药进行配备使用。
  (二)综合医院及中医医院配备使用比例
  二级综合医院、中医院配备基本药物销售额占全部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应达到40%以上,三级乙等综合医院、中医院配备基本药物销售额占全部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应达到25%以上,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中医院配备基本药物销售额占全部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应达到15%以上。
  (三)专科医院配备使用比例
  同级别专科医院,其配备使用基本药物销售额比例下调5%~10%。
  (四)其他医疗机构
  根据临床实际情况,按照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原则,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监督管理,将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作为医院评审评价、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考核、行风评价的重要指标,确保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政策得到贯彻落实。
  (二)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继续组织学习《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将其作为继续医学教育课程,开展相关政策和业务知识培训,定期组织考核,使管理人员提高政策水平,医务人员掌握基本药物合理应用知识。同时,应重视临床药师的培养和使用,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工作中的作用。要加强合理用药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普及公众合理用药常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
  (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药品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制定出台促进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合理设定监测指标,加强处方点评,对基本药物处方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追踪检查和统计分析。要将基本药物合理使用与医师定期考核、职称晋升、绩效工资发放、年终评奖评优等挂钩,督促医务人员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加强廉洁自律,抵制商业贿赂和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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