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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放射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3-13

发文字号

晋卫办监督发[2015]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3-13

颁发部门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放射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晋卫办监督发[2015]5号

2015年3月13日

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为深入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及《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工作,结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委决定2015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同时对各级医疗机构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进行省、市、县联合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以上服务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通过开展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对放射诊疗防护的管理,落实其主体责任,切实维护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以及公众的健康权益。

  二、检查对象
  (一)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三)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三、检查内容
  (一)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1.机构资质情况
  核实是否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并在资质批准项目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2.开展技术服务工作情况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技术报告是否真实、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是否按照各自的要求,包含有足够的信息,并且按照有关规定书写、更改、审核、签章、分发和保存;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是否符合相关培训要求;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检定是否满足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是否建立和完善技术服务档案;质量控制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是否正常; 是否履行了技术服务合同的条款;是否使用个人剂量监测管理系统;是否参加国家卫生计生委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能力考核工作;是否取得计量认证证书;跨地域开展相应工作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否在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跨地域开展个人剂量监测服务的,监测结果是否报服务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规、标准和卫生行政部门其他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适时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批准项目实地检测能力考查。
  (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1.机构资质情况
  核实是否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开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2.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质、仪器设备的鉴定和运行、工作场所的条件、职业健康检查能力五部分内容进行检查;检查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对2014年监督检查时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抽取一定比例的检查表和健康检查报告,对其进行评审,检查体检表填写和出具的检查报告是否规范,是否能按规定时间出具并送达报告;检查相关实验项目本年度的实验室室间质量比对结果;检查原始记录和档案管理是否规范;落实放射工作单位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所反映的问题及处理。
  (三)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1、是否存在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或未按规定进行校验的行为;
  2、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或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的行为;
  3、是否存在新增放射诊疗设备未进行放射诊疗许可,擅自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
  4、是否存在聘用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
  5、是否存在新、改、扩建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卫生审查、竣工验收而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
  6、是否存在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对使用的放射诊疗设备、放射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行为;
  7、是否制定了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并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与相应的国家标准规范一致。
  8、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及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行为;
  9、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法规与防护知识培训及未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培训档案的行为;
  10、是否存在在健康体检中使用直接荧光屏透视、PET、PET/CT、SPECT和SPECT/CT检查,以及在《健康体检项目目录》中将放射检查技术列入对儿童及婴幼儿的健康体检项目的行为。
  11、相关存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检查时间安排
  (一)自查整改阶段(2月-3月)
  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检查内容进行自查自纠。
  2、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及《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自查。
  (二)监督检查阶段(4月-10月中旬)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负责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包括在我省备案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省直管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对各市、县(区)管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医疗机构的随机抽查;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市管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对各县(区)管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医疗机构的随机抽查。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县(区)管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检查结果将全省进行通报。
  (三)总结上报阶段(10月底前)各市卫生计生委于2015年10月前,将本辖区放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书面总结,处罚的违法单位名单、典型案例材料,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整治检查表(附件1),放射诊疗机构专项整治检查表(附件2)上报省卫生监督所(含电子版)汇总审核,省卫生监督所将汇总审核后材料及全省放射卫生专项监督检查总结(含电子版)报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

  五、工作要求
  (一)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是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精心部署,保障经费,力求专项整治取得实效。我委将于专项整治过程中对部分市、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各地要以专项整治为契机,认真梳理,摸清底数。全面清理、整顿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单位,落实监管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一查到底,做到查处到位、整改措施到位。省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全省专项整治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案件查处、信息汇总上报等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放射卫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确保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三)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相关机构自查自纠不认真,发现问题不整改、不报告,态度不端正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走过场,为监管相对人通风报信,利用职权索收贿赂,自由裁量不当,行政处罚尺度把握不一,执法检查发现问题查而不处、处而不力、整改不管等人情案的问题,在市级互查、省级督查中发现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对专项整治工作部署不周、效果不明显、医疗秩序不规范,落实“一岗双责、一案双查”不力,群众反映不满意的单位和地区,要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各地要将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建立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与卫生许可延续相挂钩。对于跨省备案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建立完善省际间案件协查和通报机制,及时通报信息、反馈处理意见。
  (五)各地要充分利用媒体报道、网络宣传等途径,报道专项整治进展和成效,曝光典型案例,公布问题单位名单。要大力宣传、普及放射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增强相关机构守法意识和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联系人:赵增立 康益敏(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
  电 话:7596197
  联系人:姜华 张伟(省卫生监督所)
  电 话:2230058-8861
  传 真:2230050
  邮 箱:jssshen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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