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提高农村终末期肾病患者新农合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8-08

发文字号

鄂卫发[2011]3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8-08

颁发部门

湖北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提高农村终末期肾病患者新农合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鄂卫发[2011]37号

2011年8月8日

各市、州、县卫生局:

  为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我省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合农村居民医疗费用负担,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参合群众受惠面和卫生部推进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要求,我省将开展提高参合农村居民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妇女两癌(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现将《湖北省提高农村终末期肾病患者新农合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述其他重大疾病实施方案另行下发)。

  湖北省提高农村终末期肾病患者新农合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试行)

  为提高农村终末期肾病患者的新农合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补偿对象
  全省患终末期肾病需长期血液透析治疗的参合农村居民,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明确诊断,由所在统筹地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并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血液透析治疗发生的费用纳入补偿范围。

  二、治疗及补偿费用控制标准
  (一)治疗费用标准:治疗费用实行限额控制。使用复用型血液透析器的患者每次血液透析治疗费用(含血液透析费、血透监测费、一次性血管路以及复用型透析器、注射器、肝素等费用,不含口服药品、输血等费用)控制在400元以内;因病情需要并经患者同意使用一次性透析器进行血液透析的患者每次血液透析治疗费用(含血液透析费、血透监测费、一次性血管路以及一次性透析器等费用,不包含口服药品、输血等费用)控制在500元以内。
  (二)补偿标准:单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血液透析治疗费用由新农合基金按照70%比例给予补偿。
  (三)补偿总额:终末期肾病患者血液透析定额补偿费用从新农合住院统筹基金列支,年度补偿总费用计入当地个人年度住院费用补偿封顶线。

  三、定点医疗机构确定
  (一)基本条件
  1、医疗机构所开设的诊疗科目中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肾病学专业诊疗科目;
  2、血液透析室(中心)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和相关规定,并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已进行执业登记;
  3、接受血液透析治疗新农合限额付费标准。
  (二)确定原则
  原则上选择统筹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二级医疗机构作为终末期肾病血液透析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区域内尚无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具备基本条件的,可就近选择相邻统筹地区具备条件的二级(或三级)医疗机构作为本地区新农合血液透析定点医疗机构。
  (三)申报与审核
  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医疗机构均可申请终末期肾病血液透析定点医疗机构,由各统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报所辖市(州)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四、实施基本程序
  (一)申报资料
  1、提出申请:参合患者因病情需要实施血液透析治疗,应向统筹地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提交血液透析治疗的申请(见附件)。
  2、提交病情资料: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并注明需长期透析)、诊疗资料(包括化验结果等相关检查或既往肾透析资料)。
  3、身份证件:本人新农合卡(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审批程序
  参合患者本人或家属提交申请并备齐相关资料,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备案,并交付终末期肾病参合患者血液透析治疗定额补偿申请表至患者,同时在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标注。
  (三)费用结算
  患者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报,每次治疗后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向患者垫付新农合基金应该补偿部分,患者仅需缴纳自付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每月(或每季度)向统筹地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提供相关资料,具体包括:患者身份证复印件、新农合证(卡)复印件、血液透析治疗补偿申请表(审批同意)1份、患者诊疗小结一份、患者每次血液透析治疗发票或收据(须有患者签字认可)、每次血液透析治疗费用清单、终末期肾病患者血液透析治疗情况月(或季度)汇总表。统筹地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在收到结算资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补偿结算资金的支付工作。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患者数量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一定比例的周转资金。
  (四)补偿终止
  定点医疗机构要动态掌握患者信息,及时在“全国血液净化病历信息登记系统”上填报患者信息。参合患者在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过程中因救治无效死亡的,或实施了肾移植手术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需向统筹地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反馈参合患者死亡或肾移植手术信息;连续三周未进行透析治疗的,要联系患者并查明原因,及时反馈给统筹地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患者死亡或实施了肾移植手术的,则血液透析补偿终止。

  五、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与考核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定点救治医院血液透析室医疗质量、服务情况、收费情况的检查督导与考核,若发现拒收患者、超标准收费、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等违规情况要限期整改,严重者要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定点资格。鼓励定点医疗机构使用质量有保障、价格相对便宜的国产设备及耗材。

  六、启动时间
  各统筹地区要在2011年8月31日前启动该项工作。

  七、其他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做好宣传工作,做好终末期肾病患者的政策咨询、解释工作,并在定点医疗机构的显著位置公布相关政策及方案。
  (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与民政、慈善、红十字会等机构、组织沟通,统筹使用各类资金,减轻终末期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
  (三)统筹地区辖区内尚无符合条件开展血液透析治疗医院的要加强医院建设,使血液透析室的硬件和软件建设早日达到卫生部相关标准,就近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安全的医疗服务。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血液透析工作的管理,对开展血液透析而未通过市(州)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达标验收并进行执业登记的单位,不得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医疗机构进行处理。
  (五)各统筹地区可依照此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鼓励各地制定终末期肾病患者腹膜透析和辅助治疗费用的补偿管理办法。


<END>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对摩熵医药数据库感兴趣,可以免费体验产品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